七夕情人節與現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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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的故事大部分的人在小時候應該都聽過吧?
還不懂事的時候,只覺得故事很淒美浪漫,兩人被迫分隔兩地,每年只有七月七日可以透過喜鵲排成的橋梁跨過銀河相會。現在回頭再來看一次這個故事,總覺得有許多橋段都怪怪的,甚至發生在現代,牛郎早就該被抓去關了。

在今天這個特別的節日,我們就一起來用現行法規來探討這麼一個神話故事中可能會涉及的法律條文吧!

 

偷看織女洗澡

大部分的人第一個想到的應該都是刑法第315-1條第一款的「妨害秘密罪」,但妨害秘密罪中有一項很重要的構成要件是「非公開」。織女和姊妹們洗澡的地方是戶外的「公開場合」河流,任何人經過都可能不小心看到,牛郎也沒有特別在別人家的浴室內或窗邊開個洞躲起來窺視,所以不能成立妨害秘密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雖然妨害秘密告不成,但還是有社違法可以對於牛郎的癡漢行為做懲處。不小心看到馬上離開還不會有事,繼續留下來觀看肯定是意圖不軌了。只好對牛郎處以罰鍰。

 

偷走織女的衣物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牛郎沒經過織女同意,就擅自將她放在一邊的衣物拿走、破壞織女對自己衣物的持有,毫無疑問成立了竊盜罪。

 

強迫織女和自己結婚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每個人都有決定自己要跟誰結婚的權利,牛郎偷了衣服要脅織女成為自己的妻子,妨礙織女的婚姻自由(雖然織女後來好像也很甘願),已經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

 

王母娘娘把織女抓走不讓她與牛郎見面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們可以決定自己要和誰碰面、和誰出去玩。縱使王母娘娘是織女的長輩,也不能剝奪她的權利。

 

踩著喜鵲橋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可憐的喜鵲每年都要為了兩人會面而成為腳踏板,即便鳥兒們是自願的,但如果牠們因此受傷,牛郎跟織女也是會觸犯動保法的規定啊!

 

看完這篇文後,大家有感覺同年被毀了嗎?(誤)
畢竟我們是法律事務所,只能用這種方式來過節。也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幫助。

祝大家情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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