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墮胎可能觸犯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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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新北市的新莊區一間住宅內的化糞池內被環境衛生人員發現了一具嬰兒浮屍。警方調查可能涉及棄屍的住戶後,發現其中一位任姓女子剛流產。任女說自己是因為腹中胎兒發育異常,聽過醫師的建議決定拿掉孩子。原本以為胎兒還沒完全成形,吃墮胎藥後就隨著血塊排出。但沒想到胎兒有16周大,已經成形了,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沖入化糞池中。
任女得知後感到相當難過,由於她是經過醫師指示才墮胎,也不是故意殺人棄屍,理論上不會有刑事責任

養育一個有身心疾病的孩子需要耗費許多時間與精力,每個孩子都是母親的寶貝,沒有任何一位媽媽希望看到自己的孩子是這個樣子,就算那是一條寶貴的生命,但考慮到他們將來出生後可能要面臨極大的痛苦,將來在求學與工作上都會碰上困難,甚至一輩子都會受到異樣眼光看待。墮胎有時候真的是沒辦法中的辦法,或許有些朋友認為墮胎很殘忍,但有時候母親們也不想做出這麼殘忍的決定。

當然,有理由的墮胎是值得同情也被允許的。如果沒經過許自行墮胎可能要負刑事責任。我國的刑法分則第24章有關於墮胎行為可能會觸犯罪刑,就算是醫生,也不能隨便幫人墮胎

法律也沒有那麼不通情達理,只允許可能有先天疾病的胎兒墮胎。關於合法墮胎的規定,我們可以參考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家庭生活者。

從這個法規內可以得知,遺傳疾病、給母親帶來身心危害畸形、被強暴、、近親通姦懷孕、家庭因素都是合法墮胎的要件,看起來算是頗寬鬆,不會強迫被性侵的女子一定要生下犯人孩子,這樣的條文恐怕只能拿來限制「沒理由就是不想生」的孕婦了。唯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未婚懷孕不是合法墮胎的理由。但就算是有充足的墮胎理由,還是不能擅自行動。一定要有婦產科醫師開立的證明,自行墮胎不但危險,還有可能吃上官司

 

雖然很遺憾,但還是希望新聞中的任小姐可以盡快走出傷痛。也希望所有看到這篇文的準媽媽們都能順利生下健康的寶寶。如果還有其他法律上的疑問需要解答,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們來解決您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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