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不想放閃,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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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rd上有位女網友分享自己與男友最近發生的狀況,本來很愛發照片放閃的男友從今年開始突然就不再發自己的照片了,就算一起參加很多人在場地生日派對也不例外,甚至還將以前與自己的合照都隱藏。表示只想發生活照和工作方面的照片。
男友說這麼做的原因是擔心影響到增員(保險業下線)的女生,網友想起之前男友曾經為了增員和一位女生聊到有點曖昧,還說這樣頻繁聊天是為了增加信任感,這次又發生隱藏照片的事讓她感到相當不開心。
兩人即將交往滿三年了,女網友甚至不知道究竟該不該慶祝。

這篇貼文下面的留言看下來,幾乎一面倒認為男生的行為不妥。甚至鼓勵女網友快點把男友放生,以免真的哪天被綠甩掉。
有位女網友表示自己的男友也是保險業務員,不會因為增員壓力假裝自己單身,反而每天正大光明發照片,靠搞曖昧來增員遲早會被看不起。
甚至不少過來人也說自己的前任就是因為藉由增員的名目劈腿分手。

 

隱藏已婚/有交往對象的事實算是外遇嗎?

婚姻律師曾經在【精神外遇是什麼?】一文中提到,除了網路約砲那類只是想尋求身體上的歡愉,大多數的外遇都是從精神出軌開始。最初,可能只是很喜歡和另一位異性相處時的感覺,將對方當作普通朋友來看,但漸漸地,會發現自己的生活重心逐漸移轉,另一半將不再那麼重要,將大部分的心思都移轉到出軌對象身上,縱使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讓另一半傷心,依舊不想放棄這段關係。

雖然網友們都表示那位男友的肯定是心中有鬼才想在IG上假裝單身,但我們不能排除他只是厭倦了目前的對象才假裝單身釣魚的可能性。在完全確定對方真的已經出軌前,我們都不能認定對方絕對有偷吃。

 

刻意隱瞞偷吃事實,第三者需要負賠償責任嗎?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實在民法上,不太會講究當事人的動機與目的。尤其是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只要權益受到侵害,不問對方故意與否都可以請求賠償。拿最常見的「不小心摔壞別人的東西」來說,刑法上的毀損罪只懲罰故意行為,過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那物品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被弄壞,行為人就有義務賠償受害者,不可能因為是過失就連民事責任也省去。

不過,仔細看侵害配偶權的法規,最前面就提及「不法」二字。不法,顧名思義,就是行為時就存在著違法(違反民法)的意圖,和不是故意的情況還是有落差。所以,侵害配偶權是不會對過失犯(不知道對方沒有結婚)做懲處的。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不懲罰過失犯?(時事)

 

雖然筆者沒有太多經驗,但其實立場也與大多數網友相同,覺得原本會放閃的另一半突然產生這樣的情況實在有點不妥。建議遇到這種狀況的朋友在觀察另一半行為的同時,先與對方理性溝通,溝通不成再來考慮下一步,千萬不要太過衝動而傷了彼此的和氣。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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