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口中的通姦免訴判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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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豈料檢察官又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理由,為免訴判決。

(參考來源:司法院

 

條文中的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免訴判決,並不代表沒有犯罪。只是因為有其他事實上的原因,允許這案件不用被起訴。像是已經被審理過且判決確定的案件(一個案件實在沒必要審理兩次或以上)、超過法定時效追訴期、曾經被赦免(這可能比較少見),而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被起訴時法條已經被停用。

 

通姦罪?免訴判決!

一直存在爭議的刑法第239條正式在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條公布後失效。大法官們也很罕見透過直播的方式來公布解釋內容。由於法條本身違反了比例原則、平等權和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法規會被停用其實也是可想而知的事。因為通姦行為已經除罪了,所以當時還沒審理與定讞的案件都被做免訴判決。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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