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財產一人一半-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當雙方離婚之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也就是通常被認為是較弱勢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配婚後的財產立法的初衷也是基於承認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上的貢獻,避免婚後非負責主要收入的一方,因為照顧家庭而成為離婚後弱勢的一方

 

什麼情況會需要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 1030-1條第二項規定
適用時機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為離婚或其中一方逝世,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而請求的財產不包含以下:

離婚財產誰可以拿到?

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資格行使這權利原則上不能讓渡給別人或被繼承。另外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能享有,若無特別約定的夫妻,在法律上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不過因為很少人會特別去登記,因此成為了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婚後,於婚後得到的現存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必須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取得財產繼承而來的財產公益彩券中獎得到的獎金)和慰撫金

舉例:夫妻離婚時,丈夫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妻子有財產20萬無負債,則兩人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丈夫80萬(100-20),妻子為20萬,兩方平均分配後雙方就各有50萬(80+20=100,100/2=50)。

離婚財產分得不公平怎麼辦?

若分配方式不公平,可根據民法第 1030-1條第二項規定:請法院介入評估,是否調整或免除配額。但是必須提出相對的證據證明,比如丈夫成日遊手好閒,甚至經常外遇,而妻子每天努力工作賺錢養家,只要能提出適當的證據,得到法院的採信,就有機會獲得調整甚至免除

多久沒請求離婚財產會失去資格?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性,若知道差額後兩年內未聲請,就會失去追討權力。而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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