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養爸媽的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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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的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父母就算「有謀生能力」還是能被扶養

56 年台上字第 795 號判例(謀生能力)

民法第1084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但如果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即便他們有謀生能力,做子女的還是有義務扶養父母(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講白一點,就是父母們還是有勞動力,可以自己出去工作賺錢,但他們選擇退休離開職場。在沒有收入維持生活(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下,是可以跟子女們請求給予扶養費用。

因為子女要孝敬父母,負擔扶養費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父母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子女有義務給扶養費嗎?

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雖然第1117條第二項規定,子女們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有謀生能力就免除。但父母還是會受到另一項要件「不能維持生活」的拘束。也就是說,就算父母沒有謀生能力,但他們的財產如果有辦法讓他們維持生計,就沒資格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了。

在錢還足夠的狀況下還繼續跟人要錢似乎也怪怪的吧?
等到真的沒錢再向子女們請求也是不遲的。

 

失聯多年的父母突然出現索取扶養費能拒絕嗎?

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是子女們小的時候從來沒盡到保護照顧義務的父母,那這樣的父母與子女也只剩下血緣上的聯繫,在現實生活中形同陌生人,還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用也不太合理。法官會依照父母 「不盡責的程度」來決定是否要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扶養費用負擔。 (延伸閱讀:請求扶養費因離家太久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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