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交往對象反感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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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筆者只想問父母們究竟想告對方甚麼罪?誘拐未成年子女?
但孩子好好的沒翹家也沒和人發生關係,何來的誘拐?
如果交往對象是同班同學呢?是不是對方也可以反過來提告?

 

筆者今天就在這裡為父母們提供幾個目前比較常見的未成年子女交往時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未成年性行為

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家常常以為18歲以後從事性行為才合法,這觀念其實不太正確。合法的性行為年齡跟女生可以結婚的年齡一樣都是16歲。如果子女已經超過16歲了,並自願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父母是沒辦法提告的。

另外,如果與未成年子女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也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227-1條規定,可以減輕免除其刑刑法第18條也規定了不同年齡的當事人責任能力也不相同。(延伸閱讀:【刑法】責任能力

 

讓子女離開原生家庭?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第 240 條(和誘罪)

  1.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依照第二項來處斷。

今天如果只是單純和交往對象出去玩,對方也沒有不給子女回家的意思,也從來沒有在外面過夜,那就不會成立略誘罪。之前在新聞上常看到的「爺孫戀」就從來沒有被告過,或許在外人眼裡觀感不好,但他們從來沒做過任何違法行為,想告也是告不成的。

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使用強制手段的意思,暴力、欺騙、恐嚇等都屬之。

略誘罪的刑責比前面的和誘罪來得重,甚至還特別規定了只要沒滿16歲的子女離開家庭,不管是略誘還是和誘,都要依照略誘罪來處斷。考量到比較低齡的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會思考太多,才做了這樣的規定。

另外,如果是父母中的其中一人惡意讓子女脫離另一方。讓另一方無法行使親權,不能對子女保護教養。那是犯了略誘罪,需要負相當的刑事責任。

 

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偷交了男女朋友,父母會感到擔心也是正常的。不過,大人們能做的也只有守護他們、發現他們受到侵害時替他們提告。口頭上的限制或禁止也許能暫時管制子女們的行為,但約束不了他們的內心。
其實只要沒有違法,父母們都不用特別在意子女交男女朋友的問題。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大家都知道,越是限制,兩人就更不想分開。還要想更多辦法來躲避父母的目光,這樣反而更容易影響學業。
曾經有國中老師分享自己的經驗,小孩子戀愛就跟家家酒沒兩樣。玩膩了自然會分開,越不讓他們在一起也只會黏得越緊。而且讓他們學習與異性交往也不是甚麼壞事,這樣他們成年後在挑選伴侶時也會更加注意。而且,如果在子女成年前拼命限制他們不能與異性交往,等到他們成年後,也會有很大的機率一直擔憂孩子們怎麼都還沒有論及婚嫁。

看完上面的說明後,爸爸媽媽們知道自己能用甚麼法依據來提告了嗎?如果還是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歡迎播打下方的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就您的情況來分析應該用什麼樣的法條來保護您的孩子。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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