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遭人撫摸,如何保護?

桃園中壢有名女性泰籍移工,因為過度思念故鄉的姪女,竟然在喝酒後將路邊的女童錯認誠姪女,不斷對她摸臉、親吻。那位女移工的打扮偏中性,又是短髮,女童母親誤以為是男人便緊張地報警處理。
雖然女移工事後不斷向母親道歉,卻還是依照性騷擾與強制罪送辦。

隻身離鄉背井到異地來工作確實很辛苦呢!多少會思念故鄉也是正常現象,但絕對不要造成他人困擾喔!
新聞事件中的小女孩除了受到驚嚇外,應該沒有其他外在的傷害。希望雙方可以盡快達成和解

筆者之所以分享這個案件也是希望可以讓大家知道,性騷擾並不局限於異性。讓同性感到不愉快同樣也可以用同樣的規定來懲處

 

孩子被性騷擾,怎麼辦?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親吻這個動作在社會大眾普遍的概念裡都會與「」扯上關係(用親吻來打招呼的歐美國家恐怕不適用這個概念),一般人走在路上突然不認識的人親吻了,多少都會感到不愉快和害怕。這時候就可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上的規定,拜託警方將對方逮捕

其實筆者覺得,這女移工只是將女孩誤認成姪女才對她親吻與摸臉,和一般的性騷擾狀況有明顯不同。所以應該不會構成性騷擾才是。

 

強迫孩子做不喜歡的事情也算犯罪?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院字第1435號解釋

債權人意圖債務履行,以強暴脅迫方法,將債務人所有物搶去,妨害其行使所有權,應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一項,但須注意同法第57條第59條

如同司法院解釋所說,就算是債主想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產,但用激進手段來將對方的財產拿走,也是觸犯強制罪。但考慮到債主是因為被欠債才採取了強制手段,原則上是可以依照第57條59條減輕刑責

移工沒注意到女童的意願,任意將對方當作自己的姪女來親吻,違反刑法上的強制罪。不過,法官應該也會考慮到她離鄉背井的處境來減輕她的刑責

 

精神狀態的減刑規定?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從殺警案一審無罪判決出爐後,開始有不少民眾擔心會不會將來每個罪犯犯案前都先將自己喝得醉醺醺、讓自己陷入「心智缺陷」才動手,以獲得減刑或無罪的判決。其實刑法第19條早就考慮到可能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所以特別規定「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本條的減刑或無罪規定

移工是自己喝得爛醉才把小女孩弄錯成姪女,雖然酒後的行為恐怕很難控制,但她在喝酒前就應該斟酌自己的酒量,適量飲酒。讓喝醉後的自己犯錯是她的疏忽,所以不能依第19條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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