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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想要監護權?

 

台灣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時即便是和平分手,多少也還是會對對方懷抱著一絲不滿與恨意。這時候,孩子常常成為父母用來傷害對方的「武器」。並不是說像個強盜一樣將孩子帶在身邊挾持向前配偶拿錢,而是覺得搶到監護權就是「贏了」,甚至可以用扶養費作為藉口一段時間向前任敲詐一筆。

但對孩子而言,其實一點也不公平。他們非但無法得到完整的愛,還有可能因為父母扭曲的心理影響到成年後的性格與對婚姻家庭的心態。再者,監護權並非萬能丹,就算擁有監護權,也還是得定期讓孩子與無監護權的另一方會面,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民法上對監護權有什麼強制要求嗎?

民法第1055條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監護人對子女的影響遠超乎妳我所想像,法官在決定監護人時都會格外謹慎小心。但礙於他們無法隨時待在孩子身邊觀察狀況,必須仰賴社福機構警方等團體協助配合。當然也要忠於子女親口說出來的意見,好讓最後選出的監護者是真正適合孩子的。

 

監護權確定後,還可以更改嗎?

每個家庭的背景、條件與父母性格不同,所以法律上對監護人沒有所謂的條件規矩限制,甚至有很多人是第一次當父母,必須親自帶過小孩才知道養育方法。法官指至婚姻局外人,他們對監護權判決也沒有說絕對的把握,只能從眼前所見的狀況來設想判決結果對孩子帶來的影響。只要目前的監護人不適合孩子,那當然隨時都能做更改。另外,監護權更改次數沒有限制,更沒有說只有父母可以擔任監護人,一切都以孩子利益為重

 

得到監護權後突然不想要了,能還給對方嗎?

有些夫妻一開始搶監護權也只是一頭熱,為了各種理由不想輸給對方或想定期索討扶養費等等。但後來發現,身邊帶著一個孩子不但有礙往後生活重新開始,甚至因為身為單親父母使得在兩性社交上碰壁,就開始想把孩子這包袱丟還給對方。如果是基於這樣的理由才不要孩子的監護權,那不但對孩子來與對方來說都是不尊重,還會造成雙方的困擾。原本爭得你死我活,對方打輸官司後沒了監護權也習慣了目前的生活狀況,孩子卻又被丟過來,那豈不是來亂的嗎?所以在決定是否要孩子監護權以前,要先想好往後可能會發生的狀況與面臨問題,假如是這種毫無道理的緣由就想放棄監護權法官也不會那麼輕易同意的。

 

為人父母有義務要讓孩子幸福成長,
別讓監護權耽誤了子女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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