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慣犯,連妻子都是略誘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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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震驚社會的高雄女童略誘案終於隨著女童被找到、羅嫌被逮捕後圓滿落幕了。但關於羅嫌的事也被逐漸起底,發現原來羅嫌的妻子只有19歲,也是用略誘的方式認識的,兩個人認識沒多久就結婚。結婚後沒多久妻子就發現羅男在2018年曾經犯下兩起性侵案,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定讞,崩潰想離婚,目前處於分房睡的狀態。

看樣子是個慣性略誘女孩的戀童癖色狼,還好後來那個高雄女孩平安無事。希望這可惡的傢伙進監獄後好好反省,以後也不要再有女孩受害了。
對沒正職工作的未成年人來講,提供打工機會對他們而言確實是很大的誘因,利用這個方式來騙取小孩的信任好達成自己的目的,實在是很可惡。

 

略誘罪是什麼?

刑法第241條

  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案件發生後,大家整天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略誘罪。不禁開始納悶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與普通的綁架不同嗎?略誘不但與綁架不同,意思甚至還差很多!

略誘是以各種詐騙或誘惑來「誘拐」未成年人離開監護人,與當街把人捉走的綁架在概念上還是有所差別。如果誘拐未成年人的目的是為了人口販賣或妨害性自主,刑責還會被加重(第二項)。這也是為什麼新聞裡的羅嫌會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原因。

 

另一半被判處重刑可以合法離婚!

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10款

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羅嫌的妻子雖然目前也被執法人員認為涉有重嫌,筆者在這邊先不討論這個,我們先針對離婚事由來看。

其實立法者也有考量到配偶之一方恐怕不太希望另一半是個罪犯,所以特別允許犯罪並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配偶可以用這項要件做為離婚理由,以免因家中有個罪犯讓外人指點或在社會上背負莫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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