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證確鑿的口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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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位人妻認為自己與丈夫的婚姻關係還算和睦,但女兒居然在丈夫的手機內發現了住在隔壁的梁姓女子為丈夫口交的照片。人妻也氣得向法院提告梁女侵害配偶權。法院最後判梁女應該賠償人妻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雖然筆者應該站在更客觀的角度來評論此事,但有時候還是會忍不住說一句「偷吃就算了為什麼還要拍照留念?」,不過也感謝這位父親自己「拍照存證」,讓這段婚外情罪證確鑿,也更容易告成。

希望在提告通姦罪的刑事官司上得到勝訴,要先有「絕對的證據」,許多已婚人士在察覺到配偶外遇時,即便再怎麼生氣都不敢在當下拆穿,就是為了取得更能證明對方有通姦行為的證據。
刑法很講究證據的證明力,通姦罪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被告承認、通姦行為時的照片與影像、兩位被告的DNA。如果只是看到兩人從同一棟建築物內走出來,只要被告說一句「只是剛好遇到」,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了。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傳統概念中,通姦意指「兩位當事人合意性器接合」,這也意味著性器接合以外有關性方面的舉動都不算通姦行為,包括「口交」、「肛交」等。但都已經做到這個程度了,還說這樣不算是通姦,應該大部分的民眾都不接受吧?

刑法第10條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內有與性交相關的定義,我們可以得知,單純就性交來看,「口交」、「肛交」,還有其他與對方性器接合行為的舉動都應該包含在內。但「性交」始終與「通姦」二字不同,沒辦法直接將性交的定義套用在通姦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認為,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配偶權,夫妻雙方互相負有忠誠義務。即便口交沒有性器接合,從字面上來看並不能算是通姦行為,但這樣的行為從客觀上來看已經侵害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產生了妨害婚姻與家庭的問題。足以成立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構成要件,所以通姦行為應該要包括口交和肛交

新聞事件中只有梁女一人受罰,推估是人妻看在夫妻關係一場,並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規定,對丈夫撤告了。

 

千萬不要以為通姦只有罰性器上的接合,台灣還是有不少口交告贏通姦罪的例子。即便沒有配偶與第三者上床的證據,覺得配偶權受侵害的已婚朋友們還是可以藉由取得口交或肛交的證據來提告侵害配偶權

雖然要取得勝訴的關鍵是有利的證據,但呈報證據的狀紙撰寫還有法庭上的陳述也都是會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關鍵。請不要因為自身對法律不熟悉使得好不容易到手的證據白白浪費,婚姻與家庭攸關著人生,在提出妨害家庭之訴時應當更小心謹慎。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能讓您在訴訟上更多一分保障。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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