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錄音蒐證告侵害配偶權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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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7月,王姓男子在聚餐後帶著小三羅姓女子到旅館開房間,卻被王男的妻子許姓女子抓包,王男只好承認自己從三月就開始和小三交往。許女氣得向法院控訴,羅女明知王男已婚還與他交往,還發生過性關係。並以出偷錄的音檔做為證據。
王男說自己早就想和妻子離婚,才會編造這段交往情結。但既然想離婚在7月被抓到一次就夠了,8月卻還繼續向妻子陳述交往細節,和前面的說法明顯有出入。羅女甚至想主張,許女的音檔是偷錄而來,不能做為證據。法官認為,民事訴訟不向刑事訴訟那般有明文規定蒐證方式,許女是合理為婚姻關係蒐證。
雖然被抓當下,王男說開房間只是想談公事,兩人的反應卻很心虛,加上又有情書與錄音檔證明兩人確實有交往。雖然沒辦法就這麼認定兩人發生過性關係,但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到許女的配偶權,必須賠許女20萬元。

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只要「配偶」這個身分關係受到威脅,就能對另一半和出軌對向提告侵害配偶權。侵害方式有很多種,親吻、擁抱、性交。只要「讓人產生身分關係錯亂的行為」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當然,民事庭的法官也會根據配偶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民事賠償的金額,像是「性交」這種侵害程度比較嚴重的狀況,賠償金自然會比親吻來得高。

 

證據

在通姦除罪前,被戴綠帽的配偶們常常為了取得證據得帶著警察破門、撿用過的衛生紙或保險套,因為通姦罪必須要「真的發生了性行為」才能成立。因為刑法有「罪」,沒有充足的證明法官不能隨便將人判刑。

侵害配偶權不需要這麼麻煩,只需要證明「配偶權確實受到侵害」即可。新聞中的妻子就用錄音和情書做為證據,向法官表示自己的丈夫卻實與羅女在交往。當然,如果有「抓姦」成功,那些用過的衛生紙、保險套,一樣可以拿來作為出軌的證明。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雖然法官認為,案件中的妻子是為了蒐證,偷偷錄音才不會構成妨害秘密,但這是因為她是「對話中的當事人」。如果今天是將竊錄器裝在丈夫身上偷錄丈夫與外人的對話,一樣是犯罪行為。所以錄音在蒐證前要特別注意這點喔!

 

連帶賠償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不只刑法有共犯,民法上也有共同侵權行為人。和刑法一樣,兩人必須有「犯意聯絡」。新聞中王男和羅女交往是雙方都自願,如果今天換成一個已婚男人強暴了某個無辜女子,女方並非自願與男人發生關係,就不算是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賠償這樣的規定並不是只適用在「父母替闖禍的未成年子女賠錢」,像這樣共同侵權行為,必須「一起賠償一定金額」就算是「連帶賠償」。

 

遭到另一半的背叛,急便不能告通姦罪,一樣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討回公道。如果對訴訟程序不熟悉,可以打電話與我們聯絡我們將會陪伴您一同走出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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