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侵害配偶權上訴卻越判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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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在某電腦代工大廠任職,妻子和好友黃男則是同一間辦公室的同事。趁著王男到外地出差時,妻子多次不顧孩子帶著黃男住進家裡發生性關係,一直到2019年年底不小心看到妻子的手機訊息裡有許多鹹濕又肉麻甚至能確定兩人有上床的字句才東窗事發。
王男除了與妻子離婚,還對黃男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新北地院法官看了證據後認為黃男確實侵害了王男的配偶權,應賠償30萬。黃男不滿判決提出上訴,說自己早就在那之後離職沒收入不應該負擔這麼高額的賠償,但二審法官認為黃男處於壯年時期,曾經年薪百萬,有專業知識與強大的工作能力,決定將賠償金提高到110萬元,全案定讞

以為侵害配偶權會像大部分在新聞上看到的刑事判決一樣上訴後越判越輕,卻吃了個大虧,賠償金甚至比原本的多出將近三倍,實在很得不償失

 

用什麼法條告外遇可以罰這麼多?

民法第 195 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恐怕是這法規太過於不出名,不太被社會大眾放在眼裡,常常出現受害者覺得太輕不想告或加害人認為沒殺傷力依舊為所欲為。這些都是刻板印象所帶來的錯誤觀念,真的認真起來,求償金額可是會比通姦罪帶來的力量高出許多。

 

外遇提供什麼證據賠比較多?

雖然前面提及提告侵害配偶權沒有門檻限制,但如果想取得更高額的賠償金只能盡可能向法官證明自己受到很大的傷害。像是老公老婆和小三小王的上床證明,因外遇導致家庭破碎子女教育出狀況,身心健康受影響的醫生證明。提出的證據越多、看起來越可憐,自然就可以得到更高額賠償。甚至也可以逆向操作從被告下手,提供被告的學歷薪資證明來表達自身的苦楚困境

 

離婚再告外遇還來得及嗎?

外遇發生的時間是在夫妻關係尚存時提告都是來得及的,除非是已經和解或表示原諒,大部分的情況不管兩人離婚與否都可以告成。但晚晴法律事務所還是建議已經離婚的朋友記得提出外遇發生之時是在已婚狀態時的證明,以免前配偶不服從判決強辯是離婚後才找新對象。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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