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監護權時法院審酌之事項

案例:技子因小夫外遇而決定要離婚,但他們育有1子,技子認為離婚是小夫外遇的錯,所以孩子的監護權一定是判給自己,但技子的朋友卻說:「夫妻的事跟孩子無關,就算對方外遇,監護權也一定是判給有錢的小夫」。這讓技子開始陷入不安,請問技子到底能不能搶到監護權?

監護權判定看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最佳利益」

最佳利益是很抽象的四個字,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數字當標準,比如年收入滿多少、每天陪伴幾小時、三餐供給營養價值…等。畢竟這是影響孩子一生的階段,參考的標準很複雜,如果父親收入很高但每天都要應酬,總是到深夜才醉醺醺的回家,而母親是朝九晚五的會計,那麼我們離婚律師訴訟策略,就會導向男方容易疏於照顧,並基於對方的高所得來爭取高額的扶養費。

6個常見的評估方式:

1.照顧能力

父母兩位當事人對孩子的實際照顧經驗,比如孩子的生活習慣、喜好與排斥、工作收入的穩定性、家庭是否有良好的支持系統,而支持系統類似於上班時有家人能幫忙照顧的概念。比較值得一提的是,收入方面原則上「穩定」比「高收入」重要。

2.陪伴程度

除了評估兩位當事人的工作完是否有充裕時間陪伴孩子,也會考量當事人如何運用下班及休假,去陪伴孩子參與戶外活動,跟參加甚麼樣的活動。

3.生活環境

當事人住家環境的生活機能與治安、以及是否經常因調職而搬家…等。

4.照顧意願

當事人對於孩子的照顧意願,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帶著孩子,讓沒意願的當事人擔任監護人雖然讓人不放心,但通常實際情況會更複雜,並非不想要就不用負責。

5.教育規劃

對於孩子的就學與培養有沒有規劃,若規畫方式不妥當,則會在這方面失去優勢。

6.孩子意願

孩子是否想要留在原本的住處?比較想和誰住?或是不想和誰住?和誰相處比較有壓力?當然壓力的原因也很重要,如果對母親的壓力來自被督促學業跟生活起居,那這個壓力就很可能是正向且有幫助的。

建立形象很重要

法官畢竟也是人,如果看到一個家長在法庭無法控制情緒,跟對方惡言相向撕開瘡疤,要把孩子交給這樣的人多少還是會不放心,所以較為有效的爭取方式,除了提供有力的證據外,建議在法庭要注意自己情緒,並有條理的回答法官問題,以及提出自己的意見,當然最好是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多了解什麼樣的證據有效,以及如何應對當事人與法官,才更有機會緊抓著優勢,帶著孩子離開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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