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認養?民法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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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孩子與親生父親間,母親不需要認領。

 

有血緣關係才能認領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認領必須建立在「有真實血緣關係」上,不是任何一個男人看到生父不詳的孩子都能跳出來主張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指出孩子是自己與生母所生,那樣的認領是無效的。

雖然說認領時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男方與孩子之間存在著血緣關係,但不表示要認領就一定驗DNA,拿到「親子關係證明」(即便這是最快也最不會出錯的方式)。只要從客觀事實上能判斷出孩子是父親與母親所生(例如:同居多年……)即可。

 

婚姻關係存續時所生的孩子不需認領

96 年度台上字第 2811 號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我們在「婚生子女」一文中,曾經對民法第1063條,做過詳細的解說。於是我們可以知道,只要看孩子是在母親與誰結婚時生下的即可將孩子視為男方的骨肉,不需另外提出血緣關係證明。即使有外人突然拿著親子關係鑑定證明跳出來說那孩子是自己的,也不能打破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 1066 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這個條文除了防止違反真實的認領外,也能避免如果孩子的親生父親是基於其他目的性或利益才認領孩子,並非出自於本身對親身子女的疼愛。那即便能證明孩子與親生父親確實有血緣上的連結,母親與孩子還是可以拒絕親生父親的認領。

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因為孩子的生母對子女有固有權,在強制認領之訴上並非法定代理人,法條第一項特別將生母與法定代理人分開來定義。
只要有客觀的證據(DNA)能證明那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即便那位男人不同意,子女本身、親生母親或法定代理人都能提起訴訟請求親生父親認領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除非提出否認之訴後並且有客觀的事實證據能證明那孩子並不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否則認領後就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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