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離婚產生的三筆費用

當一段婚姻即將結束時,面對的不是只有愛情的逝去,還有麵包的爭議法律基於保障公平的原則,而立定了相對應的法條,由於這些錢不是賠償性質,所以實際結果通常沒有想像的高,為此我們來釐清離婚時最常見的三個請求權

 

離婚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贍養費是用來保護夫妻中「無過失者」因「判決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費用,所以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項才有可能判得
所以如果自己也有過失,或是本身也有經濟能力,那就很難向法院爭取到贍養費
贍養費的金額,基本上是以符合基本生活所需為原則,通常會以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為參考方式

 

子女離婚扶養費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扶養費主要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的義務,所以即便離婚雙方仍有責任負擔孩子的生活費至18歲,並不受「婚姻關係」與「監護權」的影響。
扶養費的金額,基本上也會參考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但由於未成年子女生活需求通常比成人低,因此通常會在降低大約八成,而雙方必須負擔金額比例,則會參考彼此的經濟狀況來分配。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1030-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主要是讓「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離婚後可以讓「婚後財產較低者」,向法院請求對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因為考量夫妻對家庭都有貢獻而立法的。
通常結婚時沒另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基本上是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少的可以像多的請求一半的差額
舉例:婚後雙方的財產扣掉負債後,分別夫為1000萬、妻為200萬,而兩方財產的差額就是800萬,所以妻可向夫請求分配財產差額800萬的一半,也就是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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