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費的五大錯誤概念

離婚時,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通常會向對方要求扶養費,以保障孩子在成年之前,能持續享有父母對孩子養育的責任,但在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下,常常對扶養費贍養費搞混,或是對扶養費監護權的關係感到困惑,在此我們為大家解答五個有關扶養費常見的迷思

 

一、扶養費就是贍養費(X)

扶養費是給小孩的,是父母對孩子養育的責任,而且不能受到離婚監護權的影響。
贍養費是給配偶的,是避免當事人因判決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補助,兩者並沒有關聯,是分別不同的兩筆錢。另一種俗稱的贍養費,是雙方簽離婚協議書時,雙方自行約定的,金額通常會高出許多,與法院的判決無關

二、沒有監護權就不用支付扶養費(X)

根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扶養的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不管有無監護權都要負擔孩子的教養費用,縱使是未結過婚,只要有經過認領登記完成,在法律上就是孩子的生父,就有扶養的責任

 

三、不給扶養費可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強制執行(X)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行約定好的,原則上雙方都有義務遵守,但若對方不履行約定,就必須先經過訴訟程序,由法官重新審理關於協議書上的內容,再透過法官審理後的判決書要求對方配合,若對方仍不配合,才能強制執行

 

四、協議時「同意放棄對方的扶養費」就無法反悔了(X)

不一定,由於合約是夫妻雙方所簽訂的,雖然原則上必須履行承諾,不過仍可以孩子的名義主張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即便父母有簽訂過合約,如果影響到孩子最佳利益,法院仍會考量雙方經濟的變動狀況而重新裁定

 

五、主要照顧者能要求對方負擔全部扶養費(X)

除非是自行協議約定好,對方也都沒賴帳,否則不太可能發生,因為通常協議離婚的約定,須由法官審理後才能強制執行。而又因為父母都有負擔孩子教養費用的義務,所以法院實務上的判決,會依據兩方的收入或勞力付出比例做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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