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該怎麼挑?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人要簽字離婚(兩願離婚)時須兩名以上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而法律規定要兩位以上證人是有原因的,並非只要拿章來蓋、或是請對方簽個名就好,而是希望透過離婚證人來確定夫妻是真心想離婚,才會將此列入兩願離婚離婚程序裡面。因此若不想打訴訟離婚,選擇協議離婚的話,這些細節不可不慎,否則都將財產分配好了,監護權扶養費也都談妥了,離婚後卻被對方提起離婚失效訴訟,豈不白忙一場?

 

如何慎選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建議具備這5個條件:

1.夫妻各找一位見證人

只要兩個離婚證人都來自夫妻其中一人,就能創造出很多想像空間可以質疑,比如兩個都老公找來的,老婆可以說你們三個要求簽字時給她很大的壓力之類的…。

2.避免身份複雜的人:

通緝犯、遊民、非籍人士…等,這不是歧視的心態,而是對方比較容易在身份複雜的人身上找到破綻
(但若夫妻有人是外籍,反而會建議他的離婚證人同國籍人,比如印尼新娘找印尼朋友見證)。

3.別讓見證人有太大壓力

盡量別找公司的下屬,或是以人情壓力逼迫朋友幫忙,這種行為可能都會成為見證無效的破口。應該是要找個真心願意幫忙的熟人為佳。

4.避免不認識的路人

如果這位路人收了紅包,也很確實的見證雙方的意願,所有流程都完美達成,結果對方說這位見證人從未確認他的意願法官要請對方作證時問題來了,找不到人,你有證據證明對方說謊嗎?

5.相關公職更有公信力

像是戶政人員警察律師(含民間律師)這類公職,因為通常需具備一定的法學常識,加上若真的打起官司司法單位要求見證人出庭也容易找到人,在庭上也比路人更懂的正確陳述事實,對您超級有利的,且這些身份的人較清楚見證流程,能有效避免疏失

 

為何要有離婚證人?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須經過兩位以上證人作證並簽名
離婚證人不是簽名蓋章就好,除了簽名之外,務必親自確認對方是真的想離婚,對夫妻兩位都要好好地問過一次,聽到對方清楚明白地說他想要離婚後,才能避免離婚因此失效。

 

離婚證人有什麼限制?

法律上並沒有相關明文規定。但為求謹慎,建議是18歲以上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對於身份並也沒有任何限制也就是同事親友路人律師戶政人員對方親屬等…都可以。

沒有限制就真的可以隨便找?

如果確定登記完就沒事了,當然是方便就好,但若是將來對方對協議意見,或是對離婚這件事反悔,就可能針對離婚證人瑕疵提起離婚協議無效訴訟,別以為有符合規定就一定沒事,因為實務上就是有案例是因離婚證人而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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