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才剛決定要結婚尚未登記,就發現居然遭到未婚夫/未婚妻戴綠帽。這下看來婚大概結不成了,但如果想利用這點來向對方提告求償是有可能的嗎?該提告侵害配偶權還是詐欺罪呢?或是說有訂婚專用的通姦罪可以用來告?
訂婚還不是夫妻,有法律保障嗎?
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4條
訂婚不等於結婚,但為了防止在訂婚期間為所欲為,民法還是有在訂婚方面設立了幾條與婚約有關的規定。比方為了維護自由權,避免電視上常看到的指腹為婚悲劇,特別強調婚約只有當事人自己可以訂立。就算子女願意接受父母幫忙訂的婚約,那依然不能算數,只能視為子女後來自行訂立的新婚約。
訂婚不代表一定要結婚?
民法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婚約無法拘束兩人的關係,所以就算訂婚後突然後悔可以隨自己的心意隨時解除。原則上會解除婚約通常都是有「不得了的原因」,但無論是什麼因素,解除婚約肯定會給另一方帶來困擾,這時候便可以以此為由向對方索賠。
發現未婚夫妻有問題突然不想結婚了,怎麼辦?
民法第976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977條
-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考慮到可能是因為外遇或其他因素導致想要解除婚約,民法特別訂出幾項法定解除婚約事由。如果是因為這樣才不結婚,非但不用賠償對方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身處一段難以維持下去的婚姻關係,
勉強走下去只會讓自己更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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