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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

 

離婚不是我們想的簽名那麼簡單,中間還有許多複雜的事項需要處理。除了廣為人知的監護權外,還有必要卻又時常讓人忽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的法律術語名稱不少人聽得一頭霧水,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個權利?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行使這權利呢?

 

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是離婚時自結婚以來用剩下的錢嗎?

可以這麼解釋,但也不完全正確。一對男女結婚後,整個家庭開銷勢必要由兩人共同分擔,縱使一方選擇辭職在家打理家務沒有出外賺錢,對家庭的貢獻也是功不可沒(整天耍費貪玩外遇另當別論)。於是民法上將兩人自「結婚當下」開始,到「離婚那刻」的財產,不論是誰賺來的,都視為兩人共有(遺產撫慰金無償取得除外)。只要有用到剩下,就得平分。當然,如果離婚時錢已經花得差不多甚至只剩下負債,恐怕也沒有平分的必要,這就要考慮釐清兩人間的債務關係

 

就算是用剩下的錢那也是我賺來的,憑什麼要跟對方平分?

一段婚姻關係中,時常碰上收入不對等的情況財力強弱與工作社會地位雖然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還是不免於被我們拿來做為比較檢討項目。所以每當離婚時,相對於比較有錢或工作能力較好的一方,就會對另一方相當瞧不起,甚至覺得對方和自己結婚都是吃軟飯不工作。但起初要結婚也是二位的選擇,如果一開始就不滿意,倒是可以用「約定分別財產制」來劃清金錢界線,這樣一來也能免於離婚後感覺到「被剝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走,尋找其他減免對方分配額或避免平分的蛛絲馬跡

 

離婚拿錢的用意是什麼?算是婚姻補償嗎?

如果是以裁判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那另外會得到贍養費子女扶養費甚至是離婚賠償相較剩餘財產更有補償性質的。倘若說離婚分錢就是婚姻補償,那大概挑個比較有錢的人結婚會比較吃香。這幾筆錢在性質上還是相差甚遠,如果想知道自己有哪些請求權或需要專業律師服務,可以撥打諮詢電話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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