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離婚方式有協議、調解/和解、裁判三種,各有優劣。每對夫妻的狀況不同,適合的離婚方式也不一樣。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打離婚官司太費時,卻忽略了裁判離婚的乾脆性,可以免除協議離婚時忽略掉的事務。也有人認為打官司前還要調解很麻煩,卻忘了可能因此省去不少時間與裁判費。
兩願/協議/簽字
-簡單迅速的離婚方式
既然已經決定要離婚了,那自然是越迅速越好。台灣主要的三種離婚方式中,最省時省力的就是兩願離婚,只要找來兩個見證人簽名,再由夫妻兩人一同到戶政機構辦理即可。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見證人除了必須是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並且要有見證的意思。隨便在網路上找來的付費證人,常常只是簽名了事,沒有身為證人的自覺。往後要是對方追究起來鬧上法院,恐怕還是會面臨離婚無效的判決,甚至如果在這段期間有了其他交往對象或再婚對象,還會被提告侵害配偶權與重婚罪,所以在結婚證人方面可千萬要慎選。
和解、調解離婚
-打離婚官司前的緩衝
和解與調解最大不同是,前者是由當事人自行為之,後者有調解委員會介入。和解有訴外和訴訟之分,調解則無。但不論是和解還是調解,成立後都會有法律效力,甚至訴訟上的和解還會具有民事訴訟法規效力。但不論是怎樣的和解或調解,只要能順利成立,都能避免掉往後繁雜的訴訟程序。
根據家事法的規定,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的案件,打官司以前會強制進入調解。所以不用擔心離婚時直接寫訴狀提告會錯過調解階段,因為這是訴訟法上的規定必經之路。
離婚的調解(或和解)成立後,可以在收到確定證明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也可以透過網路的方式申請受理登記。
法院裁判離婚
-不得不的離婚選擇
談判破局或法官認為沒必要調解的離婚案件,就會進入所謂「打官司」階段,這時候就必須由當事人收集「婚姻不適合繼續下去」的證據。那證據可能是外遇、家暴,也可能是因為生活習慣或性格不合導致難以共同生活甚至繼續一段親密關係。
判決離婚是最麻煩也最費時的離婚方式,倘若證據不足又遇到不太想離婚的配偶,很有可能官司打了5年以上都還是沒有結果,甚至就算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要件,有些法官還是不會准許離婚,會建議雙方再努力看看。既然無法改變對方的態度,就只能從證據方面下手(由此可見蒐證的重要性)。
身處一段難以維持下去的婚姻關係,
勉強走下去只會讓自己更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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