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原本美滿的婚姻最終是以離婚收場,但不能否定對方在這段婚姻中的貢獻,因此法律保障了婚姻關係存續時享有的財產自主權與離婚後雙方必須平均分配所得財產(以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除外)。財產的事情在離婚後談不攏,會衍生出非常麻煩的債權問題。因此,在離婚的同時別忘了將財產分配事宜處理妥當。
夫妻離婚後資產結算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前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分別財產),那將會被默認為「法定財產制」。
離婚前可能沒太多感覺,但離婚後就會要求兩人將結婚後賺得的所有財產,扣掉結婚後產生的債務相加除以二,採多退少補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結算出來的財產,丈夫比妻子多了兩百萬,就要撥一百萬給妻子達到兩人相等。
會這麼規定也是認為一段婚姻需要雙方一同付出、維持。雖然其中一方的所得可能不及另一方,但對婚姻的付出也不容小覷,甚至可以說要不是有對方的付出,可能還無法存到這麼多錢,所以離婚時財產平分也是相當合理的。
當然,如果認為對方在結婚後非但沒有貢獻,甚至徒增負擔不盡夫妻責任,也可以提出實質證據來減少或免除財產分配。這項規定不論是何種離婚方式都應該遵守。
離婚後生活困難
-要求給予贍養費
有些人結婚後會辭去工作,當個全職的主婦(主夫),打理家務照料孩子。因離開職場一段時間,離婚後一時很難找到適合的工作,甚至失去經濟來源、難以維持生活。這時候就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贍養費(即便對方在這段婚姻關係中沒犯任何錯誤),好讓生活可以順利重新開始,原則上採一次給付。
這項規定將在修法後已經不再限定只有無過失裁判離婚者,只要是離婚後生活會陷入困難的人都可以向對方請求。不論在婚姻中犯下什麼過錯,法律都會應該要保障人民生存的權利。
導致離婚的權益受損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是常常在離婚時被忽略掉的權益。前者是「離婚的原因導致損失」,最常見的離婚損害便是取代通姦保護配偶關係的「侵害配偶權」;後者則為「離婚後所發生的損害」,有可能是財產上的損失或非財產的精神賠償。兩者概念不同、發生時間點不同,時效自然也不同。
其中的離婚損害只有透過法院「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者可以請求,離因損害則是不管有沒有離婚或判決離婚有沒有成立都有權索取。
身處一段難以維持下去的婚姻關係,
勉強走下去只會讓自己更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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