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泫雅與智久結婚將近10年,這中間離開過家庭,不但未盡同居義務,家計跟孩子的教養也都是泫雅一個人在承擔,雖然家醜不外揚,但也忍了好多年,都不見好轉,至今智久依然我行我素,毫無轉變,最後泫雅還是決定要跟智久離婚,但是智久一直不願意離婚,堅持不肯簽字,這樣的話泫雅能夠以分居多年為理由要求離婚嗎?
必須先訴請對方履行義務。
如果配偶沒有正當理由卻不負起同居義務,通常當事人還是得先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待同居義務勝訴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對方仍不履行,持續保持這樣的狀態,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就能以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十大要件中,第五項規定的「惡意遺棄」,向配偶訴請離婚。
若丈夫不聞不問,就有機會直接離婚。
若丈夫離家出走,置妻小生活不顧,不理會也不過問妻子有無生活能力,此時若能得到丈夫拒絕同居的主觀條件的證據(丈夫主觀認為不願意),以及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妻子就能依照上述法條,以丈夫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需要先起訴請求同居。
丈夫有扶養小孩的義務
由於丈夫長年不顧家庭,沒盡到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妻子離婚時除有很高的機率可以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加上扶養義務不會因為婚姻解除而受到影響,所以作為主要照顧者的妻子,就能代替孩子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