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救親是什麼?和毒品有關嗎?該怎麼救?

 

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在校期間倘若不慎交到壞朋友接觸毒品,不但可能會讓人生留下汙點,甚至傷害身體。為了要塑造一個無毒環境並保護青少年,內政部警政署積極推廣「大義救親」。除了讓染上毒癮未成年人盡快走回正軌,也希望讓年輕人抱著警覺性,不要輕易碰毒

不少父母雖然不希望孩子碰毒,但礙於報警等同於將孩子吸毒的事實公諸於世,會使得子女受到刑責,遲遲不肯報案。大義救親的目的不但可以遏止毒品犯罪,還可以在刑責上面做減免,有點類似擄人勒贖釋放人質後可以減刑的那種概念。

 

來自親情的關愛,避免孩子走上不歸路。

台北地檢署的檢察長周章欽認為,家庭與親情的功能不容我們忽視,倘若成天要求大義滅親,效果不僅有限,還可能惡化親子關係。提倡大義救親的目的在於除了希望可以揪出誤入歧途的吸毒青少年,也讓親屬透過關愛,讓孩子接觸勒戒治療並找出毒品來源避免更大的危害

就曾經有位父親在發現孩子接觸大麻後,與警方配合,不斷對兒子溫情喊話,並誘導孩子說出大麻來源,如今那名少年也成功戒毒、永遠遠離毒品

 

大義救親毒品減刑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1.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其實之所以會這樣規定的道理也很簡單,既然都被抓了也逃不掉,倘若盡早供出共犯或罪犯還可以減輕刑責,何樂而不為呢?大義救親正好符合這項法規的要件,透過親人的溫情喊話讓孩子主動認罪降低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1.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2.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為了鼓勵自首,特別允諾染上毒癮的年輕人盡可能在被抓包前進行勒戒,檢察官不得起訴他們,自然也不會因此受到法院判決而定罪。不過機會只有一次

 

單親子女染毒,可以要求換監護人嗎?

倘若是由於目前的監護人管教不當或本身有吸毒習慣才讓孩子跟著走歪,那麼要求更換監護人原則上是不會有任何疑義。但監護權的決定要件本身就很複雜,不光是只看一個層面,也必須舉證孩子的歪風是因目前的監護人而產生,並且跟了另一位監護人對孩子更有利,才得以被法官允許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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