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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孩子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後,依照民法弟1055條第一項規定,不管是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一定要有一位監護人負責為孩子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實務上,法官通常為了方便(不要讓小孩一直換住所),只會把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保留會面交往(探視權),也必須定期提供孩子扶養費。
扶養權不可拋棄
「又不是沒人照顧孩子,不給扶養費也沒差吧?」
「我寧可不要扶養費,都離婚了幹嘛還要為了錢繼續有牽扯啊?」
一對夫妻會走向離婚,通常都是感情方面產生問題。對大人來說,不繼續有瓜葛或許才是好事。但不知道各位父母們有沒有想過,被扶養的對象是孩子。讓父母來替孩子決定要不要被扶養聽上去似乎怪怪的吧?
扶養費和探視權都是「小孩子的權利」監護人沒辦法替孩子拋棄。而孩子因為尚未成年,扶養費又屬於法律上所規定的權利,想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就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既然監護人沒辦法替孩子拋棄,孩子也將會享有這個權利直到成年。
扶養費的金額
(一)被扶養的程度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直系血親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固負扶養之義務,惟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
對於任何親屬的扶養費都是如此,只需要按照「被扶養人的需求」來提供即可,通常都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來決定。如果被扶養人沒有被扶養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當然不用提供扶養費。
法官也會視扶養義務人的狀況來決定要給予多少扶養費,如果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差不多,通常都會要求「非監護人」提供較多的扶養費用。若其中一方生活上明顯有困難,甚至需要仰賴補助金過活,法院也不會要求他們分擔太多費用。
(二)法院的職權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縱使離婚了,還是孩子的父母。法院原則上都很尊重當事人,讓他們自發性給付扶養費。但扶養費攸關到被扶養者的生活狀況,拖延太久恐怕會造成傷害。法院在必要時還是可以介入,替當事人決定支付的額度和頻率。
雖然民法上並沒有定義「扶養費」三個字的法條,但我們可以透過其他相關規定得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離婚後縱使沒有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應該分擔子女的扶養義務。在實務上有不少不負責任的父母以為將監護權拋給對方後就沒自己的事,這樣是錯誤的概念。未成年子女沒有義務承擔父母離婚為自己帶來的家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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