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幾歲要開始為自己負責?

  

何謂責任能力?

負擔刑事責任能力法官判刑時的重要依據之一。
刑法主要的目的是在阻止犯罪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無行為能力者科與重刑也失去了刑法意義

我國現行法目前僅依照年齡精神狀態生理狀態來判斷犯罪行為人無責任能力

 

法律上的成年年齡

刑法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我們常說,滿18歲就是刑法上的成年人,必須對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這個說法就是來自刑法第18條。第18條就規定了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還算挺容易被記住法條

如果將法條內三項目所提及的成長階段分開來做說明,那便是:

①無行為能力人(14歲以下)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14歲~18歲)
③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  

法律上的年齡計算方式,請參考民法第124條規定

民法第 124 條

  1.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2.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雖然刑法會依照當事人的年齡來決定刑責科刑輕重,但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當事人18歲修法後以前所涉及的民事賠償都必須負連帶責任

 

所謂的神智不清減刑

刑法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只看犯案當下的精神心智狀態,這也是目前最有爭議條文之一。
就連法官審理案件時都會產生意見分歧(尤其是第三項,更不用說社會大眾

 

瘖啞人的法定行為能力

刑法第 20 條

瘖啞人行為,得減輕其刑

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解釋日期】26.07.10

刑法第20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

雖然法條內只寫了「瘖啞人 」,但在80幾年前的司法院解釋就特別強調,這條文僅限於天生或自幼就聽不見也沒辦法說話的人。
拿美國名人海倫·凱勒來舉例,雖然她小時候因急性腦炎失明又失聰,但她還是具有說話的能力,這就不能算第20條所規定的瘖啞人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