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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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在分配剩餘財產前,必須先確定當時沒有用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
因為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會碰上,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因為很少人會特別登記,所以這也是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於婚後得到的現存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必須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取得的財產(繼承而來的財產、公益彩券中獎得到的獎金)和慰撫金。

當然,如果覺得平均分配不公平。可以依照第二項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另一方的分配額。

怎樣的情況下平均分配會不公平呢?筆者在這裡舉個簡單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甲男成天游手好閒,甚至外遇不斷,乙女則是拼命工作賺錢養家。某天,乙女因受不了和甲男協議離婚。由於甲男沒工作,婚後財產是0,乙女婚後財產為500萬。
在這種「其中一方對婚姻不負責」的狀態下,離婚後還能平白無故拿走前配偶一半的財產,怎麼看都覺得不公平。在這種時候,乙女就能請法院介入,協助評估甲男的分配額度。

另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的請求權。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讓給別人或被繼承。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919號民事判決來看:

吳男和郭女原本是夫妻,郭女因惡性倒會在外面欠了大約650萬元的債務。郭女和吳男離婚後可以向吳男請求給付婚後財產約800萬元,但郭女一直遲遲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想代替郭女向吳男請求應分得的財產並還清債務。
但法官認為:「因法律規定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乃於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財產各一半,此項約定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上訴人(債權人)不得代位郭女行使該權利,請求吳男給付……」

連最高法院都這麼判了,我們就知道想隨便將這個請求權轉讓給別人或想代替他人行使是行不通的。雖然沒辦法代位行使權利,但郭女該還清的債務還是要還,不能因為不想還錢就遲遲不向前夫追討那800萬元。

這個案件最後以調解收尾,筆者也不清楚最後郭女到底有沒有行使請求權以利自己還清債務。

另外,這理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知道差額後如果遲遲不請求,兩年後就會失去追討的資格了。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對於一對家庭和樂幸福美滿的夫妻來說,這大概是一輩子不會碰到的法條。但不管用不用得上,都應該對這樣的法條規定有一定的認知。台灣2019年的離婚率為千分之2.31(數據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為全球第二高。意味著每1000對夫妻中,將會有2~3對夫妻選擇離婚。

 

雖然在傳統觀念中,離婚是結束一段姻緣。但換個角度想,也許那是下一段姻緣的展開,所以筆者不認為離婚一定是壞事。與其為了未成年子女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倒不如和平分手,做子女們的好榜樣,如果將來他們碰上類似狀況也能有智慧的處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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