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離婚協議書的四大禁忌

在台灣有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只要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且在條件上有達成共識,就能夠辦理協議離婚,原則上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條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比起離婚協議書寫了什麼,沒寫到的更可怕。(免費的法律諮詢能陪你做功課

 

沒寫清楚的最麻煩

就好比你可能為了自己方便,就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隨時」可探視孩子,沒想到要見小孩時,因為沒有寫上明確的時間、地點、頻率、寒暑假…等,所以對方就能不斷推拖,最後根本看不到小孩,與其這樣倒不如一開始就協議好固定的時間,讓對方沒理由刁難。

 

未雨綢繆的條件

就像是如果監護權要給對方,就要小心對方可能會把孩子帶去外縣市生活,影響你的探視權。或是婚後兩人互為保證人的貸款,要讓對方在期限內換保人…等等。最好能透過專業離婚律師幫忙仔細看過,避免所有的爭議,別讓對方有賴皮的機會(很多人扶養費都付不到半年)。

 

無效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非寫了就有效,比如白紙黑字已經寫了「對方沒付扶養費,就不准他探視孩子」,乍聽之下好像沒錯,但是扶養費探視權是兩條不同的法條法院基於孩子最佳利益,通常不會認可這項約定

 

一般市面上買到的協議書內容太少,無法保障未知的項目,如果參照別人的協議書,也可能不符合自己的情況,大原則就是你們在意的事情、可能有爭議的,通通都要寫的細一點,以免有任何模糊空間,但完成後最好還是經過公證,或請律師協助一一檢視,確保每個條件都合法受保障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