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最艱難的時候離婚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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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GE235班機2015年2月4日因為駕駛員操作不慎墜毀在基隆河,造成多位乘客死亡。飛機墜落時,機翼不慎擦撞到正行駛在高架橋上的計程車。駕駛向航空公司求償卻被認為這是飛機駕駛員的個人問題並非飛機故障,公司和意外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加上復興航空已經聲請破產了,便判司機敗訴。
計程車司機周姓駕駛所開的計程車掛在車行名下,貸款卻必須由他自己吸收,後來的錢與車都賠給車行,自己什麼都沒拿到。他本身就有糖廟病和高血壓,空難後又造成心理創傷和慢性腎衰竭,必須洗腎度日,連妻子跟小孩都和自己離婚了。他必須獨自面對艱困的生活。

這樣的遭遇實在讓人感到哀憐,誰知道自己那天會突然被失控的飛機撞到呢?
復興航空不打算賠償、妻子也離婚,現在又因為心病無法繼續開計程車工作,生活上可以說是雪上加霜。

 

為什麼復興航空不用賠償?

現實有點殘酷,因為這意外是駕駛的疏失才發生,並非飛機沒有檢修而造成。復興航空已經把該做的做到最好,這場意外基本上和復興航空沒有太大的關係,所以法官才覺得復興航空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但我們其實也可以認為,那機師是由復興航空培訓出,會出現這樣的意外是不是就代表航空公司對飛行員的培育有問題呢?
如果是因為培訓出意外而導致這樣的意外事故發生,難道航空公司完全不用負責任嗎?

這其實是個值得省思的問題。

 

配偶有重大疾病,可以裁判離婚棄對方而去嗎?

在民法第1052條法定裁判離婚的十大事由中的第七項與第八項提到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沒辦法治療難以治癒的疾病確實可以做為法定離婚事由,而且這僅限於「病人的配偶」可以提出。雖然不知道計程車司機的詳細狀況,但筆者認為,如果妻子是基於這個理由而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是無法拒絕的。
這兩項規定通常只限於在結婚後才染上的疾病。在婚前故意向對方隱瞞自己有不治之症,只能用同法的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作為離婚條件。

雖然聽起來有點像「法律允許夫妻拋棄生重病或受傷的另一半」,似乎有點不道德。但我們畢竟不是當事人,有時候沒辦法了解病患家屬的痛苦。電視上也常有那種夫妻其中一方生重病因為照顧太久太疲累,情緒失控之下將對方殺害再自盡求解脫的可憐案例。所以我們不能用旁觀者的身分來評斷他人婚姻。

當然,還是希望每對夫妻都可以百年好合、幸福美滿。

【延伸閱讀: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

 

生活陷入困難,可以向前妻或子女求助嗎?

前妻應該給贍養費嗎?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因為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依照法規可以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但請求贍養費的先決條件是「無過失的一方」。

至於什麼是無過失呢?
從【延伸閱讀: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中我們可以得知,沒犯錯,也就是沒有條文內的情況的一方才可以向他方請求離婚。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自己如果是「被裁判離婚」的一方,恐怕就沒有辦法依照這項規定來請求贍養費了。

【延伸閱讀: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民法親屬)

如果是裁判離婚,因為司機是屬於被離婚的一方,他沒有資格向妻子請求扶養費用,頂多只能透過剩餘財產分配來平分婚後財產。

子女有義務要扶養父母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也不清楚子女究竟幾歲了,但如果計程車司機一直過這樣辛苦的日子也不是辦法。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司機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子女要求給予生活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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