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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取得配偶外遇的客觀證據,卻沒能如願在法庭上教訓配偶和小三,這感覺想必相當不好受吧?但敗訴並不代表到此為止,除了要有恆心,還要檢討先前失敗的理由,以免浪費時間又重蹈覆轍。
重新了解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有時候會敗訴並非對方沒犯罪,而是當事人對法規太過不熟悉,導致蒐證方向出錯或沒掌握到關鍵證據。再次提告或上訴前,先再次釐清法條的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過往的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證據不夠客觀明確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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