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對象也適用家暴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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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某位已經結婚的王姓警察去年3月在高速公路的休息站與同居的小三彭姓女子發生衝突,一氣之下用「大外割」將對方摔在地上。這一摔造成小三右腳骨折、九個月沒辦法工作,還罹患了憂鬱症。
彭女在法庭上說,與王男同居期間常常被對方毆打、辱罵,造成身心受創、心生恐懼,被診斷出中度憂鬱症復發和特定場所畏懼的恐懼症,需要長時間物理治療和復健,希望請求214萬元的精神賠償和慰撫金。
法官審理後,要求王姓警察賠償小三45萬元。

這家庭狀況看起來有點複雜,雖然說已婚卻與小三同居,可是從小三的說詞來看兩人的關係似乎又不太好?讓人有點不知所云。

 

法律只會就事論事,不會選擇性保護好人。

可能小三這詞讓人感冒,不少網友看到這新聞後都覺得小三是咎由自取,沒事介入他人婚姻自己得到報應。但大家是否有想過,雖然小三惡劣,但她就活該應該受到同居人的暴力對待嗎?

其實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也不是人民的錯,只能說這是大家對司法不太信任造成的後果。現在科技進步,新聞媒體常藉由社群軟體發布新聞,只要出現殺人犯沒被判死刑或判決讓人覺得太過便宜的案件就拼命報導,將法官冠上「恐龍」的印象。筆者也不是要替法律人說話,因為有些判決確實挺難讓人接受。但其實大多數沒被媒體報導出來的案件法官也都是老實依法審判的,只是沒人知道而已。就因為少數不合理的案件打翻了全部的法律人,公平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所以沒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拘束。

像這新聞中雖然他們屬於外遇同居的關係,也應該受到這項規則的保障。所以如果小三受不了員警的長期暴力對待,也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

 

婚姻自由?外遇可以不離婚?

都已經搬去跟小三同居,感覺配偶是知道這段外遇關係的。其實這樣的狀況還不算罕見,筆者在身邊也遇過。有些配偶雖然明白知道另一半外遇,但還是會將這些苦往肚裡吞。為得就是不要讓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甚至有些孩子成年後才知道長年不在家的父親或母親有外遇。

雖然這確實是一個選擇,但筆者認為對孩子來說不是好事。早點讓子女明白父母的關係反而可以早點接受,避免將來的尷尬。而且離婚不代表孩子將永遠失去來自其中一方的關愛,尤其現在大家越來越重視「探視權」,即便離婚後不與前配偶同住,還是必須讓子女定期和對方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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