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位郭姓男子和一位郭姓女子到汽車旅館偷情,郭女隔天醒來後卻發現郭男陳屍在身旁。郭男的妻子陳女被警方通知到派出所處理時,不但完全不意外丈夫偷吃,還和郭女以姊妹相稱、反過來安慰郭女不要難過。
法醫驗過郭男的遺體後,排除他殺的嫌疑。認為是郭男本來就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激烈運動」後不堪負荷猝死。
筆者相信看過這則新聞的朋友們肯定都認為,比起「馬上風」,正宮完全不介意丈夫有外遇,甚至還能與外遇對象和平相處這件事更讓人驚訝。即便現在社會風氣相較於以前更開放……但是,這件事就道德觀來說還是不太好吧?
我們今天就用這個「罕見」的案例來討論幾個法律問題:
旁人能代替當事人告小三嗎?
陳女能接受這樣的行為不代表其他人看得下去啊!
萬一陳女的父母或閨蜜替陳女感到委屈、想替她提告,行得通嗎?
所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只有間接受到影響者才能代位行使。像這樣單純他人的家事問題,只有夫妻當事人才有利弊關係,周遭人是沒有資格介入的。所以不論是家人或朋友,都沒有資格對他人的家務事提告。
本來不介意外遇,後來返悔想告來得及嗎?
雖然侵害配偶權不是通姦罪,沒有什麼原諒縱容問題,想什麼時候告大致上是沒太多爭議的。但還是有告訴時效,超過了才提告往往吃虧的是自己。但有時候,也不是就真的那麼隨意愛告就告。放任不管反而會讓法官認為是故意縱容蒐證的”陷阱“,明目張膽外遇不馬上告偏偏要拖到最後簡直是強人所難。
舉個例子,母親答應讓八歲的女兒晚餐可以吃速食,但到了晚安時間卻又覺得速食沒營養,加上前天才剛吃過,於是改變主意不買給女兒吃。以健康的角度來看,母親說的也沒錯,高熱量、高油脂的食物確實不該讓發育中的孩子攝取過量。但女兒會覺得媽媽很沒信用,怎麼可以說好了又反悔?
丈夫死後才發現外遇,可以告嗎?
當然可以,不過這裡有一點要特別注意。陳女能提告的對象只有還活著的小三(郭女),因為死人是沒辦法被告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