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不能提到的2大事項

自上一篇提到婚前常見的6大協議,這次要來分享婚前有哪些事不可協議婚前協議雖然可以自由約定,不過還是會有一些但書,即便是白紙黑字立下的契約,可一旦採到沒正當理由,又踩到了當初立法的原則法官依然有權判定該約定無效,至於那些情形未導致協議無效?我們就來分析給大家,避免立意良善,卻落得不受契約下場

 

一、不能預立離婚。

由於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預立離婚的婚前契約違背了善良風俗。主因是在於,民法保障的婚姻制度,是兩人共組家庭,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若約定對方違反某個條件,就要無條件同意離婚,就違反民法保障婚姻本質了。所以像是只要對方家暴、外遇、賭博、酗酒等,就必須無條件離婚。這些合約通常都會被判定無效

二、不能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由於民法第1055-1條規定,若雙方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都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所以在處裡夫妻離婚的案件時,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法院都會特別重視他們的權益保障。因此雙方若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若雙方離婚,監護權要歸誰的內容,並不能保證將來發生時,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這些內容,原則上很難被法院認同

 

至於針對這些問題,有甚麼解決方式?

只要不侵犯那兩大原則不就好了?比如對方違約,雖然不能直接要求離婚,但可以明定違約金,寫明對方若外遇、吸毒、賭博等,就要無條件給予數額違約金。

而像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就能以對方若發生家暴情形,就暫時減少子女與對方同住時間,較能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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