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條款 保護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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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7歲黃姓男子不滿女友29歲詹姓女子提分手,竟然在3月25日拿刀闖進詹女住處,詹女與外婆、母親都被黃男以刀刺傷,甚至母親因為被砍殺多刀傷勢過重失血死亡。詹女前夫協助警方將黃男攔下,檢察官也認為黃男涉殺人罪,因為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加上有逃亡和再犯的疑慮,便聲請羈押。

其實這個新聞筆者也看得一頭霧水,說是黃男不滿分手才會拿刀上門理論,但看記者的採訪,詹女又說兩人只是同事根本沒有交往過,完全就是黃男在自作多情。真相恐怕要等待釐清了。

 

羈押的條件是什麼?

羈押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有逃亡或串證的情形。「羈押的原因」是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情形。
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重罪」是羈押的原因,但後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指出,不能只以「重罪」作為羈押的理由,縱使被告有重罪事由,法官要考量有其他羈押的原因(例如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逃亡或湮滅證據可能)時,且沒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手段,才可以羈押被告。
「羈押的必要」是指法院認為如果現在不羈押被告,日後將難以對被告追訴、審判或執行,為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的必要。

(來源:司法院官網

同樣犯下刑事案件的人有很多,但並非每個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都會被羈押。羈押是在刑事審判結果出爐前的舉動,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被定罪前就被奪走人身自由,所以在非必要的情況下其實檢察官不會那麼堅持絕對要羈押。

通常只有重大刑案、有再犯的疑慮、可能會逃亡、證據保全出現問題才會聲請羈押。羈押只是一個過程,最終結果還是得看法官的判決。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所以沒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拘束。

像這新聞中雖然他們屬於外遇同居的關係,也應該受到這項規則的保障。所以如果小三受不了員警的長期暴力對待,也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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