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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兩人在財產方面維持結婚前的狀態。也因為打一開始財產就沒有被合在一起計算過,所以離婚後也不會有財產分割的問題。
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 1010 條(夫妻一方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我們都知道,裁判離婚訴訟只有在婚姻中無故意或過失責任的一方能提出(延伸閱讀:【民法親屬】裁判離婚的理由)。
但,根據民國74年的修正理由:
如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爰增列第五款規定,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裁定 )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即便在婚姻中有故意或過失,還是可以依照第1010條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會規定這麼多項也是有考量到,不是每個人都那麼「見錢眼開」,雖然對方在可能在外面積欠了大量債務,但兩人感情依然融洽,不見得要走向離婚之途。畢竟要找到個性上合得來的人當伴侶沒這麼簡單。
筆者也曾經遇過一對感情融洽的夫妻來找律師代辦聲請分別財產制,這也是考量到雖然目前兩人的關係還算融洽,採用法定財產制沒甚麼太大的問題。但很難說兩人將來不會因為錢的問題發生爭執。
有些人知道法定財產制在離婚後能分得配偶一半的財產才故意和收入與自己相差懸殊的對象結婚,好在離婚後可以得到對方一半的婚後收入,這樣的婚姻對相對來說財產較多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所以有很多名人或大老闆在結婚時都會採用分別財產制,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鴻海科技集團的創辦人郭台銘先生,他在和第二任配偶曾馨瑩小姐結婚時就事先採用了約定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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