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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代表著,如果丈夫外遇,妻子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不用擔心告訴不可分原則害丈夫也被牽連(即便通姦是兩個人都有錯)。
這個「能讓妻子放心告小三」的但書,其實也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
2017年2月,作家林奕含上吊自殺身亡,她的父母透過出版社發表聲明,表示女兒會走上絕路是因為多年前被補習班老師誘姦的陰影,而她留下來的作品「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就是在描述這段過往。
那時候林奕含還未成年,身為她法定代理人的父母當然很想透過司法來替女兒討回公道,但礙於刑法上並沒有所謂的「誘姦罪」,沒有明確的法條可以將補習班老師定罪。
要構成強姦罪的話,受害者要有明確的拒絕或反抗動作,或是加害人透過下藥或綑綁來限制行動強制性交。誘姦則是受害者沒有同意,但可能礙於對方的身分或是在對方的誘導不得不與對方發生關係。那個身分關係有可能是老師與學生之間,也可能是公司的大老闆和女員工。
當時的林奕含大約17、18歲左右,不適用與幼童性交罪。就算確定老師確實違反了她內心的意願,最多也只能依照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向補習班老師提告。
誘姦的定義非常模糊,又沒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有時候可能不但沒告成,還反被對方的配偶反告通姦罪。因為顧慮到這點,她並沒有對補習班老師提起訴訟,而造成今天的悲劇。
這件事發生後,就有部分的人提出:如果通姦罪沒辦法選擇只對第三者提告,那是不是能讓類似的誘姦事件減少呢?但又考量到某些被出軌的妻子會因此不忍心對丈夫提告,似乎又不能將但書刪除,這是目前臺灣需要檢討的法律問題之一。雖然已經提出了通姦罪的修法,但台灣大部分的民眾都還是保持著支持通姦罪的態度,所以想要在這中間達成平衡,可能還要再花上一段時間。
*通姦罪已在民國109年5月29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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