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錯離婚律師,只會擴大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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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有位葛姓人妻因為想和丈夫離婚,找一名曾姓男律師協助。沒想到因此和律師發展成婚外情,甚至懷孕。葛女在與律師通姦時也沒和丈夫離婚,直到葛女丈夫看到葛女手機裡與律師的Line訊息才發現此事,並對兩人提告妨害家庭。
曾律師在庭上表示自己不知道葛女已婚,但Line訊息部分對話可以看出他早就知道葛女還沒與丈夫離婚。兩人也因此被檢方依通姦罪起訴。

葛女與丈夫登記離婚三個月後也與律師的關係出現裂痕,葛女不滿律師刻意疏遠自己,於是摔壞律師的手機並對律師潑水。她也因此被律師提告毀損罪和公然侮辱罪。

從新聞事件可以得知葛女在通姦前早就想和丈夫離婚才會找律師協助,只是還沒談成離婚就和律師發生男女關係才會吃上官司。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刑法第237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立法者為了保障家庭的和諧性配偶權才設了這個法條來懲罰「第三者」。可是條文內明明寫了配偶和相姦人,為什麼只強調第三者呢?因為有大多數被「戴綠帽」的苦主看在夫妻情份上不想告自己的配偶,擔心提告後會害配偶吃上刑責。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特別允許告訴人只對配偶撤告,這樣一來就不怕為了告第三者又會告到配偶了。

當然有些比較特別的狀況是和第三者和解卻不想原諒配偶,儘管想原諒誰原告能在心裡決定,但很遺憾在我國的現行法規上不能只對第三者撤告。

雖然葛女的婚姻關係本來就「不和諧」了,會出軌在旁人眼裡看來並非什麼值得讓人驚訝的事。但葛女偷吃的時候還沒和丈夫離婚,儘管兩人感情不睦,只要她在法律上還具有婚姻關係就成立通姦罪

筆者在這邊只能說,葛女似乎有點太心急了,就算要展開下一段戀情,也要先跟丈夫斷乾淨。就因為她還沒離婚才會害得律師跟自己都被依照通姦罪起訴。

曾律師也發揮的「專業」在法庭上辯駁。葛女的丈夫已經從對話知道他們發生過性關係還懷孕了,有了上床的證據就很難否認自己曾經和葛女發生過性關係。只能辯駁自己不知道葛女還有婚姻關係來脫罪。
但檢方從Line對話中發現律師曾經發送諸如「已經結婚了怎麼還會喜歡我?」、「甚麼時候要去登記離婚?」這類的對話給葛女,便不採信律師的說詞,還是將兩人起訴了。

至於後來律師對葛女提告的毀損器物罪公然侮辱罪,在刑法上是屬於告訴乃論並且只處罰故意行為。
其中「公然侮辱罪」的部分,即便葛女不是用惡言對律師羞辱,但潑水的目的已經是意圖侮辱對方,憑著這點就能成立此罪了。

 

我們可以從葛女的「慘痛經驗」得知,即便想「無縫接軌」也要先和配偶結束婚姻關係,不能在尚未離婚的狀態就急著和人發生關係。法律不會管通姦者和配偶的關係是否和睦,只會從身份關係上來判斷有沒有成立通姦罪。即使葛女後來還是和丈夫離婚了,但通姦行為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時,丈夫的配偶權受到侵害。所以丈夫還是可以在離婚後對葛女和曾律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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