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離婚父母不可不知的權利

我國法律很重視孩子身心發展,探視權的制定看起來像是父母孩子權力,但用意其實更傾向保障孩子能得到雙親關愛,因此不論是未婚生子或是父母離婚,都不能影響孩子見到雙親權力,所以在撰擬離婚協議書或是透過訴訟離婚,都別忘記針對探視權去做詳細的提議或約定。

什麼是探視權?

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沒有跟未成年子女同居的,可以跟孩子見面及親子互動,這就是探視權。讓孩子父母都能保持密切聯繫,並維持良好互動關係,是孩子的權利

探視權的法源

根據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民法兒童權利公約雙重保障下,都有明文規範父母探視孩子權力—(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但我們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怎麼走,我們的施行法就會跟上,類似將此公約國內法化的概念。)

 

這些會導致你無法探視孩子

為了孩子身心健全發展,沒有監護權的父母,在親權保障下是可以探視孩子,但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會對孩子不利,或孩子已明確表達不願見面時,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可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部分或全部的探視權。(因此前面才會說探視權保護的對象其實更傾向孩子)

 

監護人不能侵害探視權!

探視權者想陪伴小孩若遭到刁難或拒絕,可以向監護權提出探視的要求,或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孩子
判決勝訴監護權仍不配合,就能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權交出孩子探視會面。

 

如何規定探視的方式?

離婚協議書

若是透過兩願離婚(俗稱協議離婚簽字離婚),則雙方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沒監護權的人,他探視孩子相關細節探視時間最好「別寫隨時」,幾乎都會變成「隨時見不到」。

判決書

離婚訴訟過程中,法官會判定監護權交給誰,以及斟酌另一方探視上的細節,在審理過程雙方若能對此有所共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若法官認為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就會考慮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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