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還要經過公務員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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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在8月8日父親節那天,分享了一個很有意思的釋字(釋字第399號)。該釋字內容主要是在探討與「改名」有關的法規。其實在民國90年以前,名字不是說想改就改,每個人最多只能改一次。之後如果要改,不但要先有「合理的改名事由」,還要讓戶政機關審核同意,非常不方便。
那時候就有位來自嘉義的孩子,因為名字與鄰居撞名,父親就幫他改成另一個名字。不料,改名後馬上就被班上同學以姓名的諧音取笑,父親得知後也相當難過,就決定再次帶兒子去戶政事務所改名。但戶政事務所認為,這名字表面上並沒有包含任何粗俗不雅的文字,就駁回了改名申請。
父親為了兒子,就花了三年打行政訴訟還聲請釋憲,才讓釋字第399號誕生。大法官覺得,就算名字表面上看起來並沒有粗俗不雅,但諧音不好聽還是應該要讓人民改名。這位父親當然也成功讓兒子再次改名,避免讓兒子被同學取笑。

一個不懂法律的父親,為了孩子拼命與司法對抗,這故事聽了讓人非常感動。這也讓筆者不禁想到,有個父親為了女兒遲報一天戶口被開罰30元罰鍰的事花好多年的時間提出行政訴訟,讓大家往後行車在外不需要攜帶駕照也不會被開罰。

【大法官釋字:釋字第399號解釋

 

修正前後的法規比較

釋字出現後,原本違憲的舊法已經被完全修正掉了。甚至現在的第六條與當年的第六條完全不同。筆者也在這邊將舊法規(第6條)與新法規(第9條)分享在此,讓讀者們方便比較。

姓名條例第6條(舊法)第一項第六款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9條(現行法規)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得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舊法違憲的原因

本案件疑義在於「姓名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之「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問題,條款上並無不得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規定,自然依「得」申請之申請人自以為命名「粗俗不雅」出於私權利自由思想觀念意願為前提「得」申請改名。

設如:
內政部65年4月19日台內戶字第682266號函令「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是箝制人民思想自由,牴觸姓名條例上揭條款立法旨意,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進而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二22條人民權利自由概括規定。

大法官認為,名字諧音的不雅其實是一種思想的展現。有的人覺得聽起來不好聽,有些人卻認為沒什麼,如果不給改名的公務人員用自己的想法來對聽起來不恰當而想改名的民眾施壓,這無疑是限制他人思想。再來,如果因為名字諧音不雅被嘲笑,讓當事人必須活在痛苦中,也侵害到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改名字不會妨害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應該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權。限制他人改名無疑是違憲。

 

熬了三年,有順利改名實在是太好了。終於可以脫離被同學取笑的生活。但任意嘲笑別人確實也是不太好,那些同學也該自我檢討一番才是。有改過名字的朋友,也記得要好好感謝這位拼命與司法對抗的父親,沒有他,我們恐怕還是要繼續看公務員的臉色來改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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