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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苗栗有位吳姓人夫從2016年開始包養當時只有16歲的江姓酒店小姐,酒店小姐也知道吳姓男子已婚。幾年下來,兩人一共犯了48次通姦罪,直到被吳姓男子的妻子抓到才東窗事發。
在開始討論通姦行為之前,針對案件中的16歲少女在酒店工作的行為,我們不得不提一下兒少法第4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在同法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很明確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第2條內也明確指出,兒童及少年所指的就是「未滿18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飲酒,當然也不能讓他們進入與「酒」有關的場所,以免影響到他們的身心發展。監護人也有義務防止他們進入這樣的場所。
這位少女還沒滿18歲就在酒店工作,很明顯違反了兒少法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酒店的老闆還有少女的父母都應該要受到處罰。
吳男的妻子針對丈夫與酒店小姐的通姦行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36次通姦行為是發生在酒店小姐20歲以前、12次發生在20歲後。20歲前的通姦行為酒店小姐的監護人需要連帶賠償,因此父親需要負連帶責任,替女兒賠償吳男的妻子12萬元,至於20歲後才發生的通姦行為,需要賠償4萬元,這部分必須由酒店小姐自行負責。
本案件所提及損害賠償的相關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和187條。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7條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從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二項得知,滿20歲才算是成年人,7歲以上還沒滿20歲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損害賠償是民法的規定,就必須依照民法所規定的年齡來判斷是否成年。
案發時,酒店小姐只有16歲,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她如果遇到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時,依照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必須連帶賠償。所以法官才會要求父親賠償12萬元給吳男的妻子。
原本吳姓男子的妻子要求賠償218萬,但法官考量到酒店小姐本身就因為經濟狀況問題才會甘願給吳姓男子包養,當時的包養費用已經陸續歸還,加上現在她沒工作並懷有身孕,就只判賠16萬元。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通姦罪的賠款這麼少,這還是要依照個案狀況來決定。
刑事的部分,吳男和酒店小姐兩人犯下48次通姦罪,法官對他們兩人各處2個月徒刑,應執行7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
有些法官認為,因為通姦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受害者都是當事人的配偶),並且時間和空間上有密切關連不好分割,就將數次通姦行為視為同一個通姦罪,符合接續犯的規定。(參考資料:北簡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雖然法律條文內沒有關於接續犯的規定,曾經規定連續犯行為的刑法第56條也已經被刪除了。但在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中,曾經有對連續犯與接續犯做說明。
儘管如此,法條內沒有針對通姦罪是否該數罪併罰做明文規定,但要計算兩人的通姦次數難度實在有點高,因此很多法官還是希望可以保留連續犯的規定,好讓法官在審判時有個便利的法源依據。
刑法第239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因為通姦是告訴乃論,在這個案例中,唯一可以提告的就只有吳男妻子,一般來說妻子都不太喜歡告自己的丈夫,所以依照刑法第239條對丈夫和第三者提告後,又會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後段對自己的配偶撤告。
但從判決結果可以得知,吳男妻子並沒有放過自己的丈夫,連丈夫都一起被判有期徒刑了。當然這樣也沒有錯,沒有規定通姦罪一定只能告第三者,當然也可以對自己的配偶提告。
還請各位身為監護人的父母一定要隨時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然像新聞中的江小姐這樣不但未成年到酒店工作,甚至還成了有婦之夫的包養小三,不僅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連父母們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因為出軌被配偶抓到的丈夫或太太們,如果還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請一定要好好向自己的另一半認錯道歉,萬一他們向法院提告通姦罪又不願意撤告,您可是要面對刑責的。
當然,看完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聯絡我們。專業律師團隊可以為您解答所有法律問題,提供您優質的服務。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