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在大陸發展的42歲男性藝人歐漢聲(歐弟),在個人社群上宣布自己和曾經是粉絲的大陸籍妻子離婚的消息,引發熱烈討論。不久前還看到夫妻兩人同時出席大陸實境節目,如今居然傳來已經和平分手的消息,令人感到相當意外。
歐弟也說雖然已經離婚了,但畢竟曾經當了7年的夫妻,甚至有了兩個女兒,還是會以正面的態度與對方繼續當永遠的家人。也相信這樣的結果對雙方而言都是好事。
在外國結婚或離婚,台灣承認嗎?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倘若因為沒在台灣結婚使得我國不承認這段婚姻效力,就會與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衝突。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就算身為台灣人在外國結婚,依然會被我國所承認,但同時也會尊重結婚國的法律規定(畢竟是在當地結婚)。
在孩子成年前離婚是正確的選擇嗎?
如果父母的關係已經惡化到影響到夫妻甚至整個家庭生活,那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絕對是弊大於利。有的大人可能以為吵架時小孩子不在無所謂,但子女的直覺往往比大人想的都來得還要敏銳,即便雙方依舊對孩子好,在不愉快氛圍下勉強維持的婚姻恐怕還是會影響他們的身心發展,甚至將來對婚姻家庭生活產生恐懼。
我國法律保障孩子在父母離婚後持續與雙方交流的權利,也就是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所規定的會面交往權(又稱作探視權)。「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離婚後父母依舊是父母,大人犯的錯不該讓孩子承受,這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孩子能有和父母親公平交流的權利,任何一方都無法放棄。
父母離婚,還是可以一起當子女監護人嗎?
共同監護一直以來都是離婚父母雙方捍衛對孩子權益的首選,但這樣的監護方式只適合和平分手的父母。倘若父母離婚時對另一半懷有恨意,便會出現往後在替孩子做決定時雙方總是為反對而反對難以客觀的狀況。
另外有一點要特別注意,一直換環境居住對孩子來說不是好事。所以就算是共同持有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會有一位主要照顧者,不會因為兩人都是監護人而害得孩子四處奔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