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監護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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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財產外,孩子的監護權往往是夫妻離婚時吵得最兇的話題。這篇文章將會帶大家來認識監護權的種類與它們之間的差異。

 

單方監護

「孩子跟我比較親,監護權當然是我的啊!」

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生活起居都讓監護人來協助。監護人同時也要替子女決定生活上所面臨的重大決定(通常和法律有關)。
法官在替子女裁定監護權時,通常也會選擇此種監護方式。因為夫妻離婚時往往都是感情上出現裂痕,採用單方監護可以讓其中一方替孩子做生活上的決定,也比較不會產生衝突、造成二次傷害。
沒監護權的一方則需要定期給付對子女的「扶養費」並保留「探視權」。

 

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是很公平,但想到為了孩子又要和那傢伙接觸就五味雜陳啊!」

104台抗503(裁)

按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參酌同法第1055-1條所定事項,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如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須父母能善意協力合作;若其間尚存有敵意,難以互相信任,甚且持續衝突,則「共同監護」事實上將窒礙難行,徒使未成年子女持續限於父母爭執之困境,反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

也有部分父母會選用此類監護方式,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但孩子不可能一分為二,所以子女們平常都還是與主要照顧者同住(當然也可以輪流照顧)。與單方監護最大的差別在於,碰上與子女相關之重大決策時,需要雙方討論,嚴禁其中一方擅自決定。

在過去,法官原則上都希望夫妻雙方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判共同監護的情況特別多。但久而久之也發現了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所以近年來都比較傾向改採單方監護。

這種監護方式比較適合和平分手或已經沒有仇恨的父母。

 

雙方都不想擔任監護人

「明知道我自己一個人光是繳房租都有困難了,還要把孩子丟給我。」

也有一些父母是「雙方都不太想擔任監護人」,隨著社會風氣的變化,這樣的父母在近年來有增加的趨勢。有不少人會覺得帶著一個孩子有礙於回復單身生活,甚至將來想再婚會碰上麻煩。所以會變成將孩子當成皮球一樣互推給對方,自己不願意照顧。

儘管父母自身的照料意願很重要【延伸閱讀:第1055-1條(法官在裁判監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但也不能因為兩方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就將孩子丟到孤兒院。因此,法官會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並考量兩人無法扶養的「理由」,再來決定要將孩子交給誰來扶養。

曾經有個真實案例,一對夫妻都因為生活上有困難不想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法官在衡量狀況後,發現媽媽是因為財務方面有困難不便扶養孩子,父親則是要照料中風的母親擔心會分身乏術。於是將監護權判給「相對比較沒有財務困難的爸爸」。母親則是每個月要定期給父親3000元做為孩子的扶養費用。

 

因為每個家庭狀況與孩子的性格都不同,法院在裁定時也會針對個案來評估要將監護權判給單方或是採用共同監護。父母們當然也可以透過自行收集證據或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來讓判決結過更符合自己的期待。晚晴律師團隊也能隨時為您效勞。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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