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韓電影與神同行中飾演江林公子的河正宇之父75歲藝人金容建被爆出強迫懷孕的37歲女友墮胎負面新聞,引起社會大眾關切。即便金容建覺得自己已經年紀太大不適合陪伴孩子成長,但迫使墮胎在南韓的法規上就是被強烈禁止的行為,女友已經對此提起訴訟。
我國刑法上也有對懷孕婦女和胎兒權益保障的相關規範,每天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強迫墮胎行為上演,但願刑法的存在可以遏止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讓男方對避孕措施更為積極。
逼女友或妻子墮胎可能面臨到的刑責
刑法第291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即便尚未出生,肚子裡的始終是一條人命。強迫墮胎的行為與殺人沒什麼兩樣,甚至可能給母體帶來永久性的傷害。
構成本罪的先決要件是「讓女人墮胎的故意」,如果是行車在路上不小心撞傷懷孕婦人導致流產,就不能以本罪來論處。
孩子出生後,父親不想負責怎麼辦?
民法第1067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民法規定,只要能證明那孩子的生父身分,就算沒有結婚,母親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定期給予子女扶養費用直至孩子成年(18歲)。
孩子出生前就和生父分手,跑回來討孩子可以拒絕嗎?
民法第1066條
即便未婚生子,孩子出生後母親便立刻享有對孩子的所有權利義務。如果在這之前已經和孩子父親鬧得不愉快沒有結婚的打算或決定分手,就算對方拿出醫院的檢驗報告證明孩子確實是自己的,母親也可以以這樣的認親行為恐怕會對孩子帶來不利影響拒絕父親。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