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條
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人」。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一名懷孕妻子的丈夫不幸過世,他們為一的孩子還沒出生,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那還未出世的孩子是否就沒有辦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呢?
在我國,死者的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來繼承。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這樣聽起來胎兒好可憐,不但還沒出生就被迫成生長在單親家庭,還完全拿不到父親的任何遺產,只因為他還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作人來看待。
於是,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遺產。
這個法條不但保障了胎兒將來出生應該得到的權利,甚至強制規定胎兒的權利沒辦法被剝奪。比方說繼承遺產,父親在世時指定要將遺產全部送給某個朋友,那父親原來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得到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胎兒卻是連原本應該繼承的額度都不能被剝奪,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也特別指出,胎兒也是有得到慰撫金的權利,甚至不能因為還只是胎兒就減少賠償額度。我們可以知道,法律對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絕對保護,不用擔心因為還沒出世就被當作不存在。
所以,胎兒在出生前父親不幸過世,應該將胎兒必須繼承的遺產保留下來。萬一將來胎兒是死產,再將原本留給他的那份分掉。在出生之前,都會先視為已經出生,沒能平安出世就當作一開始就沒這個人的存在。
那義務呢?胎兒是否也需要負擔義務?
都還沒出生,根本不會面臨到義務負擔的問題,這方面自然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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