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世的嬰兒能繼承遺產嗎?

  

民法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能力
*出生:原則上是以是否能「獨立呼吸」為準,簡單來說就是胎兒出生剪斷臍帶後必須還是活著的狀態,不能是死產
*死亡:一個人完全失去生命就意味著死亡,近年來大部分的國家都以「腦波是否完全停止」來斷定那個人是否死亡

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一點意義沒有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一名懷孕妻子的丈夫不幸過世,他們為一的孩子還沒出生,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那還未出世的孩子是否就沒有辦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呢?

我國,死者的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繼承。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這樣聽起來胎兒好可憐,不但還沒出生就被迫成生長單親家庭,還完全拿不到父親的任何遺產,只因為他還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作來看待。

於是,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保障。所以,只要孩子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遺產

這個法條不但保障胎兒將來出生應該得到的權利,甚至強制規定胎兒的權利沒辦法被剝奪。比方說繼承遺產,父親在世時指定要將遺產全部送給某個朋友,那父親原來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得到民法規定特留分胎兒卻是連原本應該繼承的額度都不能被剝奪,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也特別指出胎兒也是有得到慰撫金權利,甚至不能因為還只是胎兒就減少賠償額度。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絕對保護,不用擔心因為還沒出世就被當作不存在

所以,胎兒在出生前父親不幸過世,應該將胎必須繼承遺產保留下來。萬一將來胎兒死產,再將原本留給他的那份分掉。出生之前,都會先視為已經出生,沒能平安出世就當作一開始就沒這個人的存在。

義務呢?胎兒是否也需要負擔義務
都還沒出生,根本不會面臨到義務負擔問題,這方面自然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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