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前夫的名義讓子女從母姓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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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21歲的曾姓女子在懷胎5個月時與吳男離婚,孩子出生後她覺得應該從母姓,便在報戶口時,擅自刻了前夫吳男的印章蓋在醫院的出生證明約定事項欄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從母姓登記。吳男發現後感到非常不滿,決定提告。檢方偵查後也依照偽造文書罪將曾女起訴。

留言可想而知,一定會有許多人不滿。認為既然都已經離婚了,母親本來就有權讓孩子跟自己姓,為什麼還要因此吃上官司呢?

 

就算有道理也不能違法?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的私文書是指私人資格,不是由公務機關所發的文書都應該歸類在公文書。

常見的私文書有:身分證、駕照、護照。

 

變造與偽造的差異

法條內所提到的「變造」和「偽造」,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得知其差異:

變造:將原本就存在的文書內容做改變
偽造:創造另一個原本就不存在的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年上字第 2278 號

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若將有制作權者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移作別用,則其始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自屬文書之偽造行為,不得以變造論。

 

維護自己就等同損害他人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年台上字第1268號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不合。

從上面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偽造文書罪一定要有人受到損害才能成立。如果只是聽從指示單純幫忙致造假文書,不會構成本罪

科技公司以為雇用了一個沒能力的員工,沒幫上公司的忙還要支付薪水,清大也可能因為黃女的行為導致校譽受損。科技和清大都可以算是黃女偽造文書行為下產生的受害者。故黃女的行為成立了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

另外,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只要有人提告,檢方就必須干預到底。

所以即便後來黃女和清大達成和解,還是不能避免留下前科

 

離婚後,尚未出世的孩子怎麼辦?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孩子與親生父親間,母親不需要認領。

在認領前,孩子的一切權利都由母親來負責。所以母親是有權自行決定孩子跟著自己姓氏的,偽造前夫的印章只是個弄巧成拙的舉動,不但沒必要還害自己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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