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相關法規

小敏今年14歲,生父去世後,因母親改嫁陳男,所以隨著媽媽一同搬到陳男的住處,並將戶籍遷到陳男戶籍地,成為陳男的家屬,不久之後小敏的母親也去世了,而陳男成了小敏的監護人,一起生活一段時間後,陳男希望能透過收養,成為小敏法律上的正式父親,請問有辦法辦理嗎?

繼父或母要如何成為法律上真正的父母?

需透過收養的程序

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陳男若要收養小敏,必須與小敏簽訂書面的收養契約,可因為「被收養人小敏還未成年」,因此必須有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監護人同意,而陳男同時是監護人也是收養人,所以陳男在辦理收養程序時,就會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陳男是否能以小敏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同意出養?

監護人無法收養被監護人

為了避免監護人在處理被監護人的事情時,會濫用權利以圖利自己,也就是繼父是唯一監護人,小敏是否要被收養得由監護人同意,但監護人就是要收養的人,為了確保小敏不願意卻被監護人強行代理,民法第106條就規定了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沒經過當事人同意,不能行使與自己有關的法律行為」,但民法第77條同時也規定「這些行為須得由監護人決定是否允許」,等同陳男必須經過小敏同意,但小敏卻必須由監護人代為同意,因此陳男只能得到身為監護人的自己同意,這時就會違反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監護人必須先辭去監護職

為了未成年的被收養人最佳利益考量,根據高等法院座談會表示,若陳男以小敏的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自己聲請收養,法院應予以駁回。若陳男想收養小敏,就要先辭去監護人的身份,雖然在民法1095條中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辭去監護人。」但此時應該能認定陳男有正當理由,應准許辭去監護人職務。

回到單純的收養人身份

陳男於辭去監護職後,法院會依照民法規定的監護人順序,為小敏決定監護人,這時陳男則以單純收養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認可,這樣才能確保小敏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而陳男也不至於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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