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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久以前的農村社會,大家比較習慣全家人一直都住在一起。縱使兒子已經成年、結婚,也會希望他們與妻子一同留在原生家庭,好協助務農或處理農事。現在生活型態已經改變,自然也沒那麼多田可以種,就客觀來看確實沒有繼續同住的必要。
如果兩邊都接受這樣的結果那倒還好,但雙方意見不合該怎麼辦呢?有什麼法條依據可以讓一方可以強迫另一方屈服呢?
孩子長大想搬出去住
民法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有些觀念比較傳統的父母還是會希望,孩子結婚後還是孩子,繼續住在家裡也和自身能有個照應。不過,多數年輕人還是認為,結婚後就應該搬出去過自己的生活,何況現在婆媳問題相當嚴重,如果希望能避免這些情況發生,果然還是搬得越遠越好。
這方面其實一直以來都有個民法條文許可,只是知道這法規且拿出來活用的人並不多。筆者認為,子女通常都還是希望可以有話好好說,因為意見不合跑到法院告父母,顯得實在不太孝順。但如果真的提告了,其實也不會有太大問題,因為這是民法上的規定,不會像刑法的強制罪那般有刑事責任。
父母希望孩子搬出去住
民法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當然,也會有一種相反的情況是父母希望子女快點搬離原生家庭,盡早獨立過自己的生活。但孩子因為在家中過得太舒服、太習慣,不想離開舒適圈選擇賴在家中。這時,父母可以依照第1128條規定來迫使子女離家。
但是,這法條上面寫了「正當理由為限」,就表示沒那麼簡單。必須要有雙方無法繼續同住的特殊狀況才會被允許。例如:兒子會毆打父親。
不讓人搬出去住會有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每個人都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搬出去住這樣的行為對於成年人來說,是法律上的正當行為,也同時在行使憲法上的自由權。如果限制他人搬出去住的自由,就算是父母,也恐怕會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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