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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一名陳姓女子10年前在公司認識了許姓男子,兩人進而交往。兩人在6年後也步入禮堂。陳女拿到戶籍謄本時,才發現原來許男已經結過4次婚,其中兩段婚姻還是存在於兩人交往的期間,甚至結婚時來提親的長輩都是許男其他知情的好友假扮。氣得向法院提告詐欺。
許男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是在和前妻離婚後才開始和陳女交往,來提親的好友並沒有假扮長輩,單純是出於善意來幫忙。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許男故意隱瞞多次的結婚、離婚紀錄,害陳女誤以為是單身,才與許男交往,還多次發生性關係才決定結婚,浪費了好幾年,失去認識其他人並追求幸福的機會,已經違背善良風俗,應賠償60萬元。
相愛六年的男友到頭來竟然是一場騙局,任誰得知真相都會感到崩潰吧?不只浪費了青春,結局還是一場空,甚至覺得自己好像變成第三者似的,妨害了他人的婚姻幸福。
騙人自己是單身,也算詐欺罪嗎?
刑法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以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必須要有「害對方因為被騙損失財產」的想法在先。雖然案例中的許男確實有欺瞞的事實,但他自始至終沒有欺騙陳女財產的意圖。所以用詐欺罪來說,還是不太吻合的。
感情被欺騙,可以告詐術結婚罪嗎?
刑法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術結婚罪指的是「用欺騙的手段讓人產生錯誤而結下自始無效或應該要撤銷的婚姻」,因為結婚是每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沒任何前提又兩邊都同意」的狀況下結婚才有效力。看這個案例中,雖然兩人結婚是在雙方合意的狀況下,但這時出現了一個前提,要是陳女早就知道許男是有家室的人,恐怕就不會答應與他結婚,甚至連交往都不會。所以用法理來看,詐術結婚罪是成立的。
被欺騙結婚,也可以求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雖然陳女並沒有任何財產上的損失,但她浪費的時間、青春,甚至被欺騙的情感造成的傷害幾乎大到難以用金錢衡量。儘管如此,她的損失依然可以用民法來向許男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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