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與前配偶妹妹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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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有一位29歲的林姓男子在離婚不久後,就與前妻的妹妹同居。這樣的現象讓那對姊妹的父親氣壞,跑到林男住處理論。但因為一直等不到林男回家,加上氣不過,父親再離開前便搬走林男家中的電視機洩憤。最終當然是被林男提告竊盜罪,法官判了他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肯定沒有一位爸爸希望這樣的事發生在自己的女兒身上。從客觀的角度來看,林男早就和姊姊離婚,要與誰戀愛、同居甚至發生關係,都不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只是林男的新歡剛好是前妻的妹妹,才會讓大家感覺怪怪的。

 

離婚後再結交新歡無法構成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配偶權會受到侵害一定是具有已婚身分,縱使夫妻兩人感情不睦,只要還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分關係,出軌被抓(不論情節輕重)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所以「關係不好」或「想離婚」,不能拿來作為出軌的藉口。想找新歡,請等恢復單身後,以免侵害另一半的配偶權。

生氣不能作為犯罪的理由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偷竊罪的構成要件中,必須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爸爸看起來只是想報復林男,沒有占有電視的的本意,還算是竊盜嗎?
其實,所有權只是其次,最主要還是得看當事人有沒有「剝奪」的意圖。故意把電視搬走已經很明顯侵害到林男,縱使爸爸的本意不是偷,還是犯了竊盜罪。

 

就算是氣不過,也不能隨便侵害他人法益。這只會讓自己從受害者的一方變成加害人。父親其實可以找專業人士討論,如果能證明林男在離婚前就與妹妹搭上,就能向他請求一筆金錢賠償,也不至於弄成自己也吃上官司

如果感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請不要貿然行動。可以先打電話與我們討論(諮詢電話完全免費)再決定要不要透過法律討回公道,以維護您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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