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人要簽字離婚(兩願離婚)時須兩名以上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而法律規定要兩位以上證人是有原因的,並非只要拿章來蓋、或是請對方簽個名就好,而是希望透過離婚證人來確定夫妻是真心想離婚,才會將此列入兩願離婚的離婚程序裡面。因此若不想打訴訟離婚,選擇協議離婚的話,這些細節不可不慎,否則都將財產分配好了,監護權及扶養費也都談妥了,離婚後卻被對方提起離婚失效訴訟,豈不白忙一場?
如何慎選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建議具備這5個條件:
1.夫妻各找一位見證人:
只要兩個離婚證人都來自夫妻其中一人,就能創造出很多想像空間可以質疑,比如兩個都老公找來的,老婆可以說你們三個要求簽字時給她很大的壓力之類的…。
2.避免身份複雜的人:
通緝犯、遊民、非籍人士…等,這不是歧視的心態,而是對方比較容易在身份複雜的人身上找到破綻。
(但若夫妻有人是外籍,反而會建議他的離婚證人找同國籍人,比如印尼新娘找印尼朋友見證)。
盡量別找公司的下屬,或是以人情壓力逼迫朋友幫忙,這種行為可能都會成為見證無效的破口。應該是要找個真心願意幫忙的熟人為佳。
4.避免不認識的路人:
如果這位路人收了紅包,也很確實的見證雙方的意願,所有流程都完美達成,結果對方說這位見證人從未確認他的意願,法官要請對方作證時問題來了,找不到人,你有證據證明對方說謊嗎?
像是戶政人員、警察、律師(含民間律師)這類公職,因為通常需具備一定的法學常識,加上若真的打起官司,司法單位要求見證人出庭也容易找到人,在庭上也比路人更懂的正確陳述事實,對您超級有利的,且這些身份的人較清楚見證流程,能有效避免疏失。
為何要有離婚證人?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須經過兩位以上證人作證並簽名。
離婚證人不是簽名蓋章就好,除了簽名之外,務必親自確認對方是真的想離婚,對夫妻兩位都要好好地問過一次,聽到對方清楚明白地說他想要離婚後,才能避免離婚因此失效。
離婚證人有什麼限制?
在法律上並沒有相關明文規定。但為求謹慎,建議是18歲以上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對於身份並也沒有任何限制。也就是同事、親友、路人、律師、戶政人員、對方親屬等…都可以。
沒有限制就真的可以隨便找?
如果確定登記完就沒事了,當然是方便就好,但若是將來對方對協議有意見,或是對離婚這件事反悔,就可能針對離婚證人的瑕疵提起離婚協議無效的訴訟,別以為有符合規定就一定沒事,因為實務上就是有案例是因離婚證人而失效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